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淑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9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淑薇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邱淑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犯意,於附表 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3樓之City Supe r超市復興店內,徒手竊取該店所有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 商品,得手後離去,嗣經該店員工黃至暉調閱附表所示時間 之現場監視錄影影像,始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邱淑薇於偵查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0 至12頁、第71至72頁),核與證人黃至暉於警詢時證述內容 相符(見偵卷第13至16頁),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在 卷可證(見偵卷第19至37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本案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本案犯行,損害被害 店家之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被 告與被害店家已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新臺幣(下同)6,219元 ,此有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偵卷第73頁、本 院卷第17頁),可見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被告於本案案發 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犯罪前案紀錄,素行良好,兼衡被告 於偵查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身心及家庭生活狀況(見 偵卷第9頁、第72頁),與其犯罪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 審酌被告本案所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性 界限等情,就被告本案犯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緩刑之說明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勇於面對其刑責,並 與被害店家達成和解並為實際賠償,足見被告已確具悔悟之 心,並積極彌補被害店家,展現其善後誠意,是本院審酌上 開各情,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本案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四、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 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 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本 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本應依法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 已與被害店家和解並實際賠償6,219元,是被告實際賠償金 額已高於附表所示之物總價值1,618元,已足達沒收制度剝 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再予以 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竊取時間 被竊商品及數量 被竊商品 總價值 罪名及宣告刑 1 107年1月12日 下午6時40分許 光泉乳香世家鮮乳2罐 80元 邱淑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7年1月18日 下午6時26分許 光泉乳香世家鮮乳2罐 80元 邱淑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7年2月6日 下午1時21分許 光泉乳香世家鮮乳2罐 80元 邱淑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7年2月8日 晚間7時15分許 光泉乳香世家鮮乳2罐 80元 邱淑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7年2月27日 晚間9時20分許 (聲請書誤載為26分許,應予更正) 百勝廚新加坡泡麵1包 399元 邱淑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光泉乳香世家鮮乳2罐 80元 6 107年3月8日 晚間8時40分許 掛川完熟酵母豚貢丸1包 200元 邱淑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KIKI拌麵1包 219元 7 108年10月12日 下午1時11分許(聲請書誤載為20分許,應予更正) 光泉乳香世家鮮乳2罐 80元 邱淑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機鮮雞蛋6入1盒 185元 葡萄1盒 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