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俐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2653號、第2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俐君犯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賴俐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在臺 北市○○區○○○路0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 臺北南西店賣場內,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5月27日下午4時4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9分許」 ,應予更正),徒手竊取寶雅公司所有置於貨架上如附表一 所示商品,得手後離開現場。
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4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12年8月3日 10時49分許」,應予更正),徒手竊取寶雅公司所有置於貨 架上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得手後離開現場。
嗣該店員工查閱監視器畫面,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為警循 線查悉上情。案經寶雅公司委託簡信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賴俐君於偵訊時坦承不諱(見偵3130號 卷第84頁),核與證人簡信慧於警詢時證述內容相符(見偵3 130號卷第20頁、偵4369號卷第19頁),並有賣場監視器影 像畫面截圖照片、被告搭乘公車及到案照片、公車刷卡紀錄 及悠遊卡使用者資料在卷可證(見偵3130號卷第35至53頁、 偵4369號卷第23至41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應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竊取他人店內商品,漠
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兼衡被告於偵查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身心及 家庭生活狀況(事涉隱私,詳見偵3130號卷第13頁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第83頁、第87頁),與其犯罪手段、情節及有 多次竊盜前案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審酌被告本案 所犯2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刑罰 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等情,就 被告本案犯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 項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所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郭彥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竊商品名稱 被竊數量 商品單價 1 樂品隨身包化妝棉 1包 新臺幣(下同)59元 2 灰芭黛兒竹炭蕾絲女內褲 1包 139元 3 AHC超能A醛賦活緊緻霜 1罐 125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竊商品名稱 被竊數量 商品單價 1 霓淨思玻尿酸超導潤澤化妝水 1罐 800元 2 霓淨思玻尿酸超導潤澤精華 1罐 1350元 3 CA-典雅蕾絲滾邊無縫褲 1條 149元 4 CA-清新風小花無縫褲 2條 149元 5 刷樂科研白牙膏 2條 149元 6 艾瑪花園洗髮精 1罐 250元 7 AHC琥珀酸毛孔緊緻精華 1罐 880元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事實及理由欄一、㈠ 賴俐君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及理由欄一、㈡ 賴俐君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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