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468號
TPDM,113,簡,1468,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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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清風


林股合




黃瑞雲




陳俊男


林春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21
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12年度原訴字第27號)
,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清風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股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黃瑞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俊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附表一所示之人以附表一所示數額、方式支付損害賠償。
林春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清風林股合黃瑞雲陳俊男林春蘭均知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下稱亞太電信)有提供行動電話門號搭配專案手機之促 銷方案予申辦門號之民眾,若依該等促銷方案向亞太電信申 辦門號,須繳納門號基本費及通話費至少2年以上,方能攤 還優惠手機之價差、亞太電信補貼給受理門號申請之通信行 之手機補貼款及門號佣金,亦明知其資力狀況不佳,並無按 月繳納電信費用之意願與能力,然因急需現金,各自依報紙 「辦門號換現金」廣告或親友介紹與邱錦德聯繫,其等分別 與邱錦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09年8月至110年3月期間,由邱錦德亞太電 信內湖成功直營店店長楊智凱協助(無證據顯示許清風、林 股合、黃瑞雲陳俊男林春蘭知悉楊智凱為本案共犯), 分別替許清風林股合黃瑞雲陳俊男林春蘭申辦如附 表二所示之門號,使亞太電信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二「詐 得財物」欄所示之行動電話,其等再將該等物品交予邱錦德邱錦德楊智凱所涉詐欺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美侖於警詢時之指訴、多戶相同手機序 號&異常通聯彙總表(見偵卷一第185至186、203頁)。(二)同案被告邱錦德楊智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見偵卷一 第23至29、35至40頁,偵卷三第81至85頁)。(三)被告許清風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其提出之 「辦門號換現金」報紙廣告(見偵卷一第522至524頁,偵卷 三第49頁)。
(四)被告林股合黃瑞雲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行動電話服 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林 股合提出之「辦門號換現金」報紙廣告(見偵卷一第197、2 27至231、237至241頁,偵卷三第21頁)。(五)被告陳俊男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其與邱錦德在門市外持亞太電信員工 識別證合照之照片(見偵卷一第337至341、345至348頁,偵 卷二第88頁)。
(六)被告林春蘭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其與邱錦德在門市外持亞太電信員工 識別證合照之照片(見偵卷二第18至21、24至27、89頁)。(七)被告許清風林股合黃瑞雲陳俊男林春蘭於本院審理 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許清風林股合黃瑞雲陳俊男林春蘭5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公訴意旨雖認上開被告5人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本件係因被告5人急需現 金,各自依報紙「辦門號換現金」廣告或親友介紹與邱錦德 聯繫等情,業據被告5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供陳在案(見偵卷 一第58至59、64至65、86至88、138至139、156至157頁,偵 卷三第16至17、43至35、47、56至57頁)。又參諸同案被告 楊智凱於偵訊時供稱:我會先跟客人聊天,知道他們有工作 ,接下來就辦門號,合約上面都有導讀,確認客人辦哪個資 費方案,不繳要付哪些合約金等語(見偵卷三第84頁),足 見楊智凱並未將其與邱錦德配合之事告知被告5人。是依卷 內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5人主觀上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之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認識或預見,僅可認被告5人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因社會基本事實 同一,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5人涉犯法條規定及罪名(見本 院原訴字卷第41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 訴法條。
(三)被告5人各自與邱錦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 同正犯。
(四)罪數: 
1.被告陳俊男基於單一犯意,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密接時間 陸續向亞太電信施用詐術申辦門號,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評價為數個 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而僅論以一行為。
2.至被告林春蘭於同日(110年3月21日)申辦附表二編號5所 示2支門號,卷內復無證據顯示係分次為之,應認為其犯罪 行為僅為單一,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亦應論以接續犯,稍有 未洽。   
(五)爰審酌被告5人不思正道取財,竟與邱錦德共同向告訴人亞 太電信施用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詐術,致告訴人蒙受財產損失 ,所為固屬可議。惟念被告5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或結清積欠告訴人之費用(見本院審原訴字卷 第333、379至380頁,本院原訴字卷第412頁),犯後態度尚 屬非劣。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失程度、被告5人犯罪動機、手 段、參與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六)緩刑:
1.被告許清風林股合黃瑞雲林春蘭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茲念上開被告4人因一時失慮誤罹刑章,復參酌其等 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告訴代理人表示同意給予 其等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審原訴字卷第376頁),足認上開 被告4人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 院因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各併予宣 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2.被告陳俊男於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念被告陳 俊男因一時失慮誤罹刑章,復參酌被告陳俊男前已與告訴人 成立調解,復於113年4月26日當庭對告訴代理人提出之分期 給付方案表示同意(見本院審原訴字卷第381頁,本院原訴 字卷第412頁),足認其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參諸被告陳俊男與告 訴人成立調解之內容及分期給付方案,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陳俊男應依附表一所示內容向告訴 人支付損害賠償。又此乃緩刑之負擔條件,如被告陳俊男未 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 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附此指明。    
四、沒收:
(一)被告許清風林股合黃瑞雲林春蘭已賠償告訴人損失, 業如前述,其犯罪所得形同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被告陳俊男雖供稱:自同案被告邱錦德處收受4千元報酬等 語(見偵卷一第87頁,偵卷三第35頁),惟審酌被告陳俊男 於本件詐欺犯行並非基於核心主導地位,且已與告訴人達成 調解並協議分期給付,已如前述。若再對上開犯罪所得宣告 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子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支付損害賠償數額、方式(金額:新臺幣) 1 陳俊男 被告陳俊男應給付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3,352元,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每月給付1,000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表二:
編號 客戶名稱 門號 申辦日期 詐得財物 1 許清風 0000000000 109/8/26 SamsungGalaxyA31(A315)手機1支 2 林股合 0000000000 110/1/17 AppleiPhone12mini(5G)64G手機1支 3 黃瑞雲 0000000000 110/1/17 AppleiPhone12mini(5G)64G手機1支 4 陳俊男 0000000000 110/2/6 AppleiPhone12(5G)128G手機1支 0000000000 110/2/7 OPPOA735G手機1支 5 林春蘭 0000000000 110/3/21 OPPOA735G手機1支 0000000000 110/3/21 OPPOA735G手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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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