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73號
原 告 洪千蘋
被 告 徐宏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76號),請求損害賠償,由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判決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113年度審
訴字第712號,即113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是上開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併為同一管轄錯誤,而移送至本院。因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