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605號
TPDM,113,審訴,605,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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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603號
第604號
第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明潤(歿)



選任辯護人 林曉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62
72號、第9167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868號、第7094
號、第9913號及111年度偵字第21020號、第7319號、第10220號
、第19401號、第24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一、二、三所示。因認被告何 明潤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 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 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何明潤業於113年3月3日發現死亡,有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個人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等件 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雯芳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6272號
111年度偵字第9167號
  被   告 何明潤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明潤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雞排毛」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3人以上 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何明潤擔任持提款卡提領贓款工作之 車手。何明潤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夥同「雞排毛」及其 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 雞排毛」指示何明潤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再 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 示之吳玉玲等人,致吳玉玲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 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 戶後,何明潤則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 點,將吳玉玲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即在提領地點附 近交予由「雞排毛」所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 共同詐騙吳玉玲等人。嗣因吳玉玲等人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相關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玉玲、楊繪玉、江承駿、陳橋胤、邱冠崴、楊禮安、 張尊厚、游智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明潤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何明潤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吳玉玲等人於警詢之證述 告訴人吳玉玲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 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畫面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 告訴人吳玉玲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且渠等所匯款項隨即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4 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 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 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 綽號「雞排毛」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 組成詐欺成員間,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互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個別,行 為互異,俱應分論併罰。被告與其共犯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詐欺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 被害人 被害人遭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地 匯款金額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逸馨) 吳玉玲 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吳玉玲,佯稱:因係統更新的問題,致在麗禧飯店消費訂單誤刷訂購10組,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錯誤等語,致吳玉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9時34分許,用網路銀行匯款 7,001元 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9時40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 7,005元 2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繪玉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楊繪玉,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而設成每月扣款2萬元之高級會員,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即可取消等語,致楊繪玉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8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99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3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承駿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江承駿,佯稱:團購有多筆訂單,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取消等語,致江承駿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53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市民大道1段1000屯台北地下街Y19處之提款機 2萬9,987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9,000元 陳橋胤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橋胤,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將會多扣款項,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即可取消等語,致陳橋胤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 2萬9,986元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11分許,在臺北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237號 2萬元 1萬元 1萬3,000元 邱冠崴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邱冠崴,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而變成團購,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即可更正等語,致邱冠崴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 1萬2,935元 楊禮安 於110年12月5日,撥打電話予楊禮安,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將會多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即可更正等語,致楊禮安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6 1萬8,001元 1萬1,965元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萬元 1萬元 4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尊厚 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8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尊厚,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馬拉松報名發生錯誤將會多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即可更正等語,致張尊厚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3分許,利用網銀行匯款 1萬4,998元 3萬4,996元 4萬9,986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萬5,000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游智杰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尊厚,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而重複報名,將會多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手機即可更正及退款等語,致游智杰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8分許,利用網銀行匯款 1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000元
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868號




111年度偵字第7094號
111年度偵字第9913號
  被   告 何明潤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建新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111年審訴字851號(壬股)審理中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明潤張建新2人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雞排毛」、「壞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持提款卡提 領贓款及向車手收款詐欺贓款之工作。何明潤張建新2人 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夥同「雞排毛」、「壞壞」及其他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 為下列行為:
何明潤自「雞排毛」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 及提款密碼,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 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陳丞等人,致陳丞等人均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 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何明潤持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 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陳丞等人所 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由「雞排毛」 所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張建新則依「壞壞」指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 卡及提款密碼,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 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謝麗雯等人,致謝麗雯等人均陷 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二所示 之款項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張建新持如附表編號二 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謝 麗雯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由 「壞壞」所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嗣因謝麗雯等人發覺 遭騙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 追查,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大安區羅斯路2段 75號2樓「E書漫」,當場查獲張建新將同(18)日提領贓款臺 幣(下同)12萬元交付予何明潤,並扣得現金14萬5,000元、 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永豐銀行金融卡1張及行動電話2支。二、案經陳丞、楊惠齡、楊淑華、林美蓮簡廷衛林仲甫、林 柏宇、江宇倫蔡欣妤、楊裕如、武忠誠蔡如蕙謝麗雯



黃莉筑陳秉逸周品宇孫意婷陳映諭詹麗卿、吳 玟儀、孟令今、李美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明潤張建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何明潤張建新2人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陳丞等人及被害人劉煒仁、賴聖榮廖偲妤等人於警詢之證述 告訴人陳丞等人及被害人劉煒仁、賴聖榮廖偲妤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 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畫面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 告訴人陳丞等人及被害人劉煒仁、賴聖榮廖偲妤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且渠等所匯款項隨即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4 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 被告何明潤張建新2人分別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何明潤張建新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 錢等罪嫌。被告2人與綽號「雞排毛」、「壞壞」等及其他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詐欺成員間,就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被告2人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2人所犯分別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彼此犯意個別,行為互異 ,俱應分論併罰。至於扣案現金12萬元為犯罪所得,業經被 告2人供述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扣案行動電話2支則係用於聯繫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為 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何明潤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6272、9167號案件追加起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審易字第851號案件(壬股)審理中,有起訴書、全國刑案 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何明潤張建新2人所為上 揭犯行與該案為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數罪之相牽連 案件,宜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被告何明潤提領
編號 詐欺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 被害人 被害人遭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地 匯款金額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1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丞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丞,佯稱:電腦系統發現多筆訂單,如欲取消訂單,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致陳丞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11日晚間8時9分許,在某不詳超商操作提款機匯款 2萬9,988元 於110年12月11日晚間8時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2萬元 1萬元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惠齡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惠齡,佯稱:網路購物簽收單誤簽成經銷商,將會每月扣款,如欲申請止付,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致楊惠齡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12日晚間7時25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9萬9,999元 於110年12月12日晚間7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3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淑華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淑華,佯稱:之前退貨商品尚有1,999元未退款,如欲退款,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致楊淑華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12日晚間7時5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7元,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同日晚間7時58分許,自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萬5,000元至華南銀行帳戶 於110年12月12日晚間8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1萬5,000元 4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同日晚間8時37分許,自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3萬40元至臺灣銀行帳戶 於110年12月12日晚間8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1萬元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美蓮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假冒林美蓮姪女名義,向林美蓮佯稱:其配偶與他人合夥做生意,急需用錢,要求借款等語,致林美蓮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西甲郵局臨櫃匯款 5萬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逸馨) 廖偲妤 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廖偲妤佯稱:電腦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客戶資料外洩,可能會發生多筆訂單遭銀行扣款情事,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銀行等語,致廖偲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8時25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9元 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8時31分許,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4萬9,989元 2萬4,108元 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8時39分許,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5,000元 不詳 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10時39分許, 1萬9,985元 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10時44分許,臺北大安區通化街29號 1萬9,000元 於110年12月22日凌晨0時3分許,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1,000元 7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心慈) 簡廷衛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簡廷衛,佯稱:馬拉松路跑報告系統遭駭客入侵,遭變更團體報名,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簡廷衛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123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9,000元 林仲甫 於110年12月9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予簡廷衛,佯稱:路跑協會作業疏失,將其個人組誤報20人團體組,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林仲甫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000號 2萬9,986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劉煒仁 於110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予劉煒仁,佯稱:路跑繳費之錯誤設定,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劉煒仁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6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123元 8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姿穎) 林柏宇 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8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柏宇,佯稱:其路跑報名發生重複報名情況,將會重複扣款,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林柏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24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9元 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2萬元 2萬元 江宇倫 於110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予江宇倫,佯稱:路跑報名系統發生錯誤,將會重複扣款,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江宇倫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2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1萬8,985元 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1萬元 蔡欣妤 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8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蔡欣妤,佯稱:路跑系統發生異常,致信用卡多刷了10筆交易,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刷退更正等語,致蔡欣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9,989元 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萬元 9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涂雅茹) 卓佩玟 於110年12月16日晚間6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卓佩玟,佯稱:路跑報名發生異常,報名費明細變成20人報名費用,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卓佩玟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16日晚間7時12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7元 4萬9,987元 於110年12月16日晚間7時1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元 2萬元 3萬元 2萬元 於110年12月16日晚間7時18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9元 於110年12月16日晚間7時2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元 2萬元 10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詹仁凱) 賴聖榮 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9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賴聖榮,佯稱:因全國舞蹈戲刻服飾公司之錯誤設定,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賴聖榮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1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9,986元 9,986元 4,012元 ⑴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⑵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4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⑴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⑵1萬4,000元 楊裕如 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楊裕如,佯稱:因芥菜種基金會電腦遭駭客入侵,小額存款將會變成月轉帳,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楊裕如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2萬9,985元 2萬9,986元 武忠誠 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武忠誠,佯稱:因訂票系統異常而多訂20組票券,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取消等語,致武忠誠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42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2萬2,989元 2,138元 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2萬元 5,000元 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仁凱) 蔡如蕙 於110年12月20日,撥打電話予蔡如蕙,佯稱:要求至超商的ATM用手機刷退信用費用等語,致蔡如蕙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9,986元 4萬9,986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附表二:被告張建新提領,部分贓款交予被告何明潤編號 人頭帳戶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1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麗雯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以臉書帳號及LINE暱稱均為「梁嬌嬌」向謝麗雯佯稱:在「M.833068.FUN」網站上搶單,並將錢匯入這些單中,保證返傭穩賺不賠等語,致謝麗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及提款機 2萬元 2萬元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黃莉筑 於111年1月13日中午12時23分許,以LINE暱稱「雅芝」向黃莉筑佯稱:在「M.888278.FUN」網站上搶單,並將錢匯入這些單中,保證返傭穩賺不賠等語,致黃莉筑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元 4萬元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2萬元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2萬元 於111年1月16日上午10時44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9萬元 1萬8,000元 於111年1月16日上午11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 2萬元 2萬元 於111年1月16日上午11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8,000 陳秉逸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3分許,以LINE向陳秉逸佯稱:先購物商品後由平台轉賣之方式,賺取中間利潤等語,致陳秉逸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7分許,利用街口支付轉帳 1萬3,000元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1分許,轉帳1萬3,000元至簡毓嫺之玉山銀行帳戶 鍾佳玲 無法通知,未報案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分許 1,000元 於111年1月16日十23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1萬2,000元 劉玉茹 尚未報案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2分許 4,000元 韓庭宇 尚未報案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4分許 7,000元 周品宇 於111年1月17日,在臉書社團「二手精品保真」刊登販賣香奈兒包包訊息,俟周品宇與之聯繫,即向周品宇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周品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1月17日中午12時3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5,000元 3萬元 於111年1月17日中午12時45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 5,000元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號 2萬元 1萬元 孫意婷 於111年1月10日,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只賣真品」刊登販賣LOEWE手提包訊息,俟孫意婷與之聯繫,即以LINE暱稱「黃姍姍」向孫意婷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孫意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3萬元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1樓 2萬元 1萬7,000元 陳映諭 於111年1月16日,在臉書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刊登販賣手提包訊息,俟陳映諭與之聯繫,即以LINE暱稱「JJ Huang」向陳映諭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陳映諭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6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6,500元 詹麗卿 於111年1月17日,在臉書社團「典藏女人二手名品競標團」刊登販賣香奈兒手提包訊息,俟詹麗卿與之聯繫,即以LINE暱稱「Mavis Wu」向詹麗卿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詹麗卿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3萬元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 2萬元 1萬元 吳玟儀 於111年1月17日上午10時17分許,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只賣真品」刊登販賣香奈兒側背包訊息,俟吳玟儀與之聯繫,即以暱稱「吳國鄰」向吳玟儀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吳玟儀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0時3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5萬元 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孟令今 於111年1月16日,在臉書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刊登販賣香兒手提包訊息,俟孟令今與之聯繫,即以暱稱「吳國鄰」向孟令今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孟令今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4萬5,000元 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5,000元 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 林宏洋 被騙,但不願報案 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30分許 3,200元 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2萬元 5,000元 李美英 於111年1月18日,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只賣真品」刊登販賣LOEWE手提包訊息,俟李美英與之聯繫,即以LINE暱稱「黃姍姍」向李美英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李美英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42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 3萬元
附件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1020號
111年度偵字第7319號
111年度偵字第10220號
111年度偵字第19401號
111年度偵字第24899號
  被   告 何明潤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鴻翔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建新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嗣終止委任)
  被 告 施建吉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111年審訴字第149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851號(壬股)審理中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明潤蔡鴻翔自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張建新、施建 吉則自同年0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雞排 毛」、「壞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3人以 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 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持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及向車 手收取詐欺款項之收水工作,車手報酬為提領金額5%、收水 報酬則為收取金額之1%。何明潤蔡鴻翔張建新施建吉 與「雞排毛」、「壞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為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何明潤依「雞排毛」指示取得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人頭帳戶 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後,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陳丞等11 人,致陳丞等11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時 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至11所示 之人頭帳戶後,何明潤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 表編號1至11所示時間、地點,將陳丞等11人所匯入之款項 提領一空,並隨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蔡鴻翔,再由蔡鴻翔 依「雞排毛」指示交予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 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犯罪所得。
張建新依「雞排毛」、「壞壞」指示取得附表編號12所示之 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後,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 表編號1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賈吉華,致賈吉華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款項至 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張建新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 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將賈吉華所匯入 之款項提領一空,並隨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蔡鴻翔,或交 由何明潤轉交蔡鴻翔,再由蔡鴻翔依「雞排毛」指示交予指



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 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㈢施建吉依「雞排毛」、「壞壞」指示取得附表編號13至15所 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後,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以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3至15所 示之吳方奕等3人,致吳方奕等3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 號13至1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款項至附 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施建吉持附表所示之人頭 帳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時間、地點,將吳方奕 等3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隨即由何明潤張建新於同日 即111年1月9日18時30分許,共同在提領地點附近即臺北市○ ○區市○○道0段0號(光華商場)後方,向施建吉收取其所提領 款項,復由何明潤轉交蔡鴻翔,再由蔡鴻翔依「雞排毛」指 示交予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 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 所得。
㈣嗣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復於111年2月16日持本署檢察 官核發之拘票拘提施建吉,扣得手機1支,另經警另持本署 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何明 潤、張建新蔡鴻翔實施搜索、拘提,並扣得手機2支、現 金新臺幣(下同)8,700元,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陳丞、楊惠齡、楊淑華、廖偲妤林美蓮陳文健、褚 宇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任陳昭華、賈吉華、吳方 奕、莊育誌、江文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明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述 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⑵被告何明潤依「雞排毛」指示領款,及向被告張建新施建吉收取渠等提領之款項後,均交由被告蔡鴻翔轉交給「雞排毛」指定之人等事實。 ⑶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名稱「1」、「3」聯繫,群組成員有暱稱 「雞排毛」、「壞壞」、「青鳥飛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帳號名稱「怪」、ID:evilf2001)即被告蔡鴻翔、「蔴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 2 被告蔡鴻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述 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⑵被告蔡鴻翔依「雞排毛」指示向被告何明潤張建新收取渠等提領或收取之款項後,交給「雞排毛」指定之人等事實。 ⑶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名稱「1」、「3」聯繫,群組成員有暱稱 「雞排毛」、「壞壞」、「青鳥飛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帳號名稱「怪」、ID:evilf2001)即被告蔡鴻翔、「蔴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 3 被告張建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述 ⑴坦承犯罪事實一㈡全部犯罪事實,及有於犯罪事實一㈢所示時間、地點與被告何明潤一同前往收款等事實;惟辯稱當天伊只是無聊去找何明潤,並非領錢或收水的人等語。 ⑵被告張建新依「雞排毛」、「壞壞」指示領款後,交給被告何明潤蔡鴻翔之事實。 ⑶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名稱「1」、「3」聯繫,群組成員有暱稱 「雞排毛」、「壞壞」、「青鳥飛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帳號名稱「怪」、ID:evilf2001)即被告蔡鴻翔、「蔴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 4 被告施建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述 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⑵被告施建吉依「雞排毛」、「壞壞」指示領款後,均交給被告何明潤,僅有1次於111年1月14日至15日間交給蔡鴻翔之事實。 ⑶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名稱「1」、「3」聯繫,群組成員有暱稱 「雞排毛」、「壞壞」、「青鳥飛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帳號名稱「怪」、ID:evilf2001)即被告蔡鴻翔、「蔴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 5 同案被告郭重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述 被告蔡鴻祥曾向同案被告郭重生表示在做資金盤;同案被告郭重生因被告何明潤張建新施建吉經警查獲,而將其與渠等之通訊軟體LINE、微信對話紀錄刪除,以避免再與渠等混在一起等事實。 6 告訴人即證人陳丞、楊惠齡、楊淑華、廖偲妤林美蓮陳文健褚宇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任陳昭華、賈吉華、吳方奕莊育誌、江文瑀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陳丞、楊惠齡、楊淑華、廖偲妤林美蓮陳文健褚宇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任陳昭華、賈吉華、吳方奕莊育誌、江文瑀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方式詐騙,而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7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告訴人陳丞、楊惠齡、楊淑華、廖偲妤林美蓮陳文健褚宇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任陳昭華、賈吉華、吳方奕莊育誌、江文瑀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匯款至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時間、地點遭提領之事實。 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蒐證照片30張暨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蒐證提領畫面照面8張 (見111年度偵字第24899號、第21020號) 告訴人楊惠齡、楊淑華、廖偲妤陳文健褚宇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任陳昭華分別於附表編號2至4、6至11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至4、6至11所示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編號2至4、7至11所示時間、地點遭被告何明潤提領之事實。 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蒐證照片4張暨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見111年度偵字第19401號) 告訴人賈吉華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遭被告張建新提領之事實。 10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刑案擷取監視器影像畫面、被告施建吉扣案手機通訊軟體微信「3」群組聊天及好友資訊、悠遊卡翻拍、被告蔡鴻祥Instagram貼文擷圖等照片共56張、悠遊卡交易紀錄1份 ⑵通訊軟體微信「1」群組聊天資訊及對話紀錄擷圖5張(擷取自被告張建新另案查扣之手機通訊軟體微信) ⑴告訴人吳方奕莊育誌、江文瑀分別於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時間、地點遭被告施建吉提領,並由被告何明潤張建新施建吉提領後,共同在臺北市○○區市○○道0段0號(光華商場)後方,向施建吉收取其所提領款項等事實。 ⑵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名稱「1」、「3」聯繫提款、交水、收水事宜,群組成員有暱稱 「雞排毛」、「壞壞」、「青鳥飛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帳號名稱「怪」、ID:evilf2001)即被告蔡鴻翔、「蔴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 11 本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佐證本案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何明潤張建新蔡鴻翔施建吉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 罰之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 織罪等罪嫌。被告4人與綽號「雞排毛」、「壞壞」及其等 所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詐欺集團成員間 ,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4 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處斷。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 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人數 定之,是被告何明潤蔡鴻翔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㈢暨附表



編號1至15所示犯行;被告張建新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㈡、㈢暨 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犯行;被告施建吉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㈢ 暨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被害法益 迥異,俱應分論併罰。至扣案手機3支,係被告何明潤、蔡鴻 翔、施建吉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請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扣案現金8,700元, 係被告何明潤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另被告何明潤張建新蔡鴻翔施建吉之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 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三、按1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1罪或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1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 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 告何明潤張建新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6272號、第9167號案件起訴、以111年度偵字第4 848號、第7094號、第9913號追加起訴,現由貴院(壬股) 以111年度審易字第851號、111年審訴字第1499號案件審理中, 有該案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 查,本件被告何明潤張建新蔡鴻翔施建吉等4人之犯 行,係屬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1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前揭 法條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 雯 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 芳 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人 收水 備註 1 陳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1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丞,佯稱:電腦系統發現多筆訂單,如欲取消訂單,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致陳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2月11日20時9分許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8元 110年12月11日20時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20,000元 10,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何明潤擔任車手提款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 2 楊惠齡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2日15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惠齡,佯稱:網路購物簽收單誤簽成經銷商,將會每月扣款,如欲申請止付,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致楊惠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12月12日19時25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99元 110年12月12日19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何明潤擔任車手提款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 3 楊淑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2日15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淑華,佯稱:之前退貨商品尚有1,999元未退款,如欲退款,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致楊淑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12月12日19時58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元 110年12月12日20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15,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何明潤擔任車手提款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 110年12月12日20時37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0,040元 110年12月12日20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0,000元 10,000元 4 廖偲妤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廖偲妤佯稱:電腦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客戶資料外洩,可能會發生多筆訂單遭銀行扣款情事,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銀行等語,致廖偲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2月21日20時25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9元 110年12月21日20時31分至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0,000元 20,000元 9,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何明潤擔任車手提款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 110年12月21日20時36分、38分許 49,989元 24,108元 於110年12月21日20時3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5,000元 5 林美蓮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6日14時55分許,假冒林美蓮姪女名義,向林美蓮佯稱:其配偶與他人合夥做生意,急需用錢,要求借款等語,致林美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12月28日14時42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何明潤擔任車手提款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 6 陳文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1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文健,佯稱:網路購物配送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等語,致陳文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12月11日19時43分許 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12元 110年12月11日20時4分、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9,000元 20,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7 褚宇軒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17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褚宇軒,佯稱:誤植溫泉酒店團報券,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褚宇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12月21日19時25分、29分、30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123元 12,985元 12,985元 110年12月21日19時29分至3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58號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3,000元 13,000元 (含被害人陳奕勝匯入款項) 何明潤 蔡鴻翔 8 陳裕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18時8分許,撥打電話予陳裕仁,佯稱:之前入住之溫泉酒店多刷20筆款項,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陳裕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12月21日18時26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7元 110年12月21日19時1分至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 20,000元 9,000元 何明潤 蔡鴻翔 9 陳奕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18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奕勝,佯稱:DHC營養品公司誤將其加入每月定期扣款之超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陳奕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12月21日19時25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10年12月21日19時29分至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 20,000元 20,000元 (含被害人褚宇軒匯入款項) 何明潤 蔡鴻翔 10 曾瑞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某時許,假冒曾瑞美姪子名義,向曾瑞美佯稱:急需資金周轉等語,致曾瑞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12月29日12時47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0元 110年12月29日13時17分至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號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9,405元 (含被害人任陳昭華匯入款項) 何明潤 蔡鴻翔 11 任陳昭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8日某時許,假冒任陳昭華孫子名義,向任陳昭華佯稱:急需資金周轉繳納貨款等語,致任陳昭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12月29日12時22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110年12月29日13時17分至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號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含被害人曾瑞美匯入款項) 何明潤 蔡鴻翔 12 賈吉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賈吉華佯稱:在指定之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賈吉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12月29日10時54分、12時5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3,000元 110年12月29日11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 20,000元 7,000元 張建新 何明潤 蔡鴻翔 13 吳方奕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16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吳方奕,佯稱:之前網路訂購之餐券多訂10人套餐,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訂單等語,致吳方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1月9日16時55分、57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986元 49,986元 111年1月9日17時3分至7分許在臺北市○○區市○○道0段0號4樓、3樓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9,000元 施建吉 張建新 何明潤 蔡鴻翔 14 莊育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莊育誌,佯稱:因秀泰影城系統有誤,錯誤訂購電影團體票,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訂單等語,致莊育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1月9日17時22分、26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993元 3,129元 111年1月9日17時26分、29分許在臺北市○○區市○○道0段0號3樓 6,000元 3,000元 施建吉 張建新 何明潤 蔡鴻翔 15 江文瑀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江文瑀,佯稱:因陶板屋系統有誤,錯誤設定會員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江文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1月9日17時3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11年1月9日17時42分、43分許在臺北市○○區市○○道0段0號4樓 20,000元 11,000元 施建吉 張建新 何明潤 蔡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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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