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字,113年度,12號
TPDM,113,審原簡,12,202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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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
指定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翁紀葳妨害名譽等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審
原簡字第12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2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選任辯護人 部分,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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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