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80號
TPDM,113,單聲沒,80,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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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崇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0年度偵字第7379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崇毅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崇毅因賭博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73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12月16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該案卷宗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係為被告所有,並供賭博犯罪 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0、144、232頁),並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及扣押物照片等存卷可考,是本件聲 請核與上述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電腦設備1組(含主機、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 2 黑色筆記本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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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