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柏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柏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 偵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定。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 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條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葉柏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44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以毒品鑑定標準作業程序(TCPDFS-3-NSD01)鑑定,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 市鑑毒字第235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 2090號卷第95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 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 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
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 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2.25公克,取樣0.02公克鑑驗用罄。 就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含包裝袋2只)宣告沒收銷燬。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