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91號
TPDM,113,單禁沒,191,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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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於民國112年6月 12日受理民眾陳嘉峯蔡俊克張家芸報案新北市○○區○○路 00號1樓發現改造手槍3枝(含彈匣2個),因查無犯罪嫌疑人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簽結,而該 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改造手槍3枝,依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83975號鑑定書( 下稱本案鑑定書)及內政部(86)台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 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所列之槍 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該條例所稱槍 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 項前段、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意旨所示地點經放置改造手槍3枝(含彈匣2個)案件,因 查無犯罪嫌疑人,業經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977 3號簽結在案,有該案簽呈在卷可憑(見他卷第47至48頁) 。
 ㈡該案中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枝,經送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之「鑑定結果」 欄所示,此有本案鑑定書附卷可稽(見他卷第21至24頁),核 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㈢至於該案中扣得如附表編號2及3所示之手槍,經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則如附表編號2及3之「鑑定結果 」欄所示,此有本案鑑定書附卷可稽(見他卷第21至24頁), 然附表編號2所示手槍中之金屬滑套、金屬槍身、金屬彈匣



,以及編號3所示手槍中之金屬滑套、金屬槍身,究否屬於 內政部(86)台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未經聲請人送請內政部為認定,是該等手槍之金屬滑套、 金屬槍身、金屬彈匣是否屬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尚非無疑 ,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所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1 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雖欠缺復進簧及復進簧桿,惟仍可以單顆方式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欠缺槍管、復進簧及復進簧桿,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另前揭槍枝認分係由金屬滑套、金屬槍身、金屬彈匣等零件組合而成。 3 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欠缺槍管、復進簧、復進簧桿及彈匣,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另前揭槍枝認分係由金屬滑套、金屬槍身等零件組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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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