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500
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7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景淳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35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3日確定,並 於113年1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煙草2包 (保號:110年度青保字第1474號),經檢驗後,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10年12月8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00號為緩起訴 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1月3日以111年度上 職議字第86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3年1月2日緩起訴期間 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憑。
㈡而扣案之煙草2包,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品實驗室110年11月1日調科壹字第1102 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3、55、73頁) ,足證前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之。另用以包裝、裝放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之包裝袋2
個,與其內之大麻煙草難以完全析離,俱視為一體,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 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 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重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煙草 2包(淨重3.03公克、驗餘淨重3.00公克)(含包裝袋2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品實驗室110年11月1日調科壹字第11020000000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