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319號
TPDM,113,交簡,319,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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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世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46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世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五行至第六行 「並檢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補充為「並 於同日11時38分檢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詹世明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已於民國112 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9日生效,本次修正係增 訂該項第3款規定,並將原第3款移列為第4款,且配合第3款 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惟並未修正被告本案所犯之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行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㈢審酌一般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時,將造成輕度 協調功能降低,且飲酒後會降低人眼對光線之適應能力,削 弱其對於路況及車前狀況辨識之正確性,亦使神經反應遲鈍 ,致使駕駛人駕車時無法適切操控車輛,因此酒後駕車,對 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此為智識 健全之人所可認識者,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經由學校 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況 被告亦曾因酒後駕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是被告對 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 詎被告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9毫克之情況下 ,猶逞能上路,並發生交通事故,實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 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 衡酌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惟戶籍資料登載為「國中 畢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五、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6182號
被 告 詹世明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世明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6時許,在新北市○○區○○○00號 之住家內,飲用啤酒2瓶,仍於同日1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4分許,行經新北 市○○區○○路○段00號,不慎碰撞由連文龍停放路旁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員警到場處理,並檢測得其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始查獲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詹世明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連文龍於警 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科技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楓子林派出所道路交 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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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