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玉蔻
選任辯護人 林玉芬律師
被 告 蔡玉真
選任辯護人 洪曼馨律師
沈靖家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8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 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6月28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開 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