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108號
TPDM,112,訴,1108,202405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
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儷瑛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631號、第5307號、第8131號、第10303號、第1079
3號、第13016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2561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丙○○、甲○○均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微風麗弗社區(下稱微風麗弗社區)住戶,乙○○則為微風麗弗社區之保全人員,丙○○、乙○○、甲○○因長期相處不睦而屢有爭訟。詎丙○○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丙○○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一所示之日期、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公然以附表 一編號1至20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乙○○,以附表一編號21 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甲○○,以此方法具體指摘附表一行為 欄所示不實事項,足以毀損乙○○、甲○○之名譽及人格評價。二、丙○○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 日期、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地點,發表附表二行為欄所示 之言論,具體指摘乙○○如附表二行為欄所示之不實事項,足 以毀損乙○○之名譽。
三、丙○○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時間 ,在附表三所示之地點,公然以附表三編號1至3行為欄所示 之言論辱罵乙○○,足以貶損乙○○之人格評價。四、丙○○明知對於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不得利用,竟基於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2分許,在微 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公然洩漏甲○○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 具體言論詳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載),以此方式非法利



用甲○○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甲○○。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 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 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 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檢察官非以第1項所定案件 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 1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 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自115年 1月1日始施行)。查被告丙○○固於本院審理中就本案聲請行 國民參與審判,然依上開規定可知,被告並無聲請改行國民 參與審判之權利,且本案依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 條,亦非屬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行國民參與 審判之案件,故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通常審判程序, 先予敘明。
二、本判決下述經本院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 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發表如附表一至三行為欄所示之言論,且 有於上開時、地,公然傳述告訴人甲○○(下逕稱告訴人姓名 )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之行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誹謗、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所發表言論 及所傳述之事,事關微風麗弗社區住戶權益,與公共利益有 關,所為適當評論,且我所述均為事實,本案係告訴人乙○○ (下逕稱告訴人姓名)、甲○○基於個人恩怨而誣陷我,況甲 ○○真的有病,甲○○並以此對我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且甲○○在另案刑事案件審理中亦自陳有病,我為什麼不能講 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為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誹謗、公然侮辱犯行: ⒈被告有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日期、時間,在附表一至三所示 之地點,發表如附表一至三行為欄所示之言論等情,業據被 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3 1號卷【下稱偵2631卷】第204至208頁;臺北地檢署112年度 偵字第5307號卷【下稱偵5307卷】第8至9頁;臺北地檢署11 2年度偵字第10793號卷【下稱偵10793卷】第9至10、12至17



頁;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016號卷【下稱偵13016卷 】第8至11頁;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561號卷【下稱 偵22561卷】第8至13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卷【下 稱本院卷】第168、202頁),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勘驗告 訴人乙○○所錄製之錄影畫面無訛,有附表一至三證據欄所示 之證據在卷可證,故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⒉被告所為附表一至二所示之言論,足以毀損乙○○、甲○○之名 譽:
 ⑴按刑法誹謗罪係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 名譽,為其成立要件,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 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 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 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 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
 ⑵觀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二行為欄所示之言論 內容,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精神疾病、說謊 、為性犯罪行為人、有對其女或他人為性犯罪之意圖,有與 其女有性交行為、有竊盜及妨害秘密犯罪行為、為脫免罪責 有故意擾亂視聽行為,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1行為欄所示 之言論內容,則指甲○○有與他人有不正親密關係之意圖,衡 諸常情,足使行經附表一至二所示地點見聞該等言論內容之 一般人,對於乙○○及甲○○產生負面觀感,顯然已致乙○○及甲 ○○之名譽受有貶損無訛。故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20、附 表二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足以毀損乙○○之名譽,被告所為附 表一編號21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足以毀損甲○○之名譽,均堪 認定。
 ⒊被告所為附表一、三所示之言論,足以貶損乙○○、甲○○之人 格評價:
  被告公然在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乙○○任 職之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大門外或乙○○住所門口外,以 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三編號1至3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 乙○○,在甲○○居住之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以以附表一編 號21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甲○○,審酌被告辱罵乙○○之言論 內容,不僅粗鄙地羞辱乙○○之精神狀態、與子女間關係,以 此貶抑、不尊重乙○○之人格,並有害於乙○○之社會名譽,更 涉及對於乙○○所從事之工作及該職業群體有所貶抑之情,足 以貶損乙○○之人格評價,被告辱罵甲○○之言論內容,不僅粗 鄙地羞辱甲○○之精神狀態,更將之貶抑為動物,有害於甲○○ 之人性尊嚴,亦足以貶損甲○○之人格評價。
 ⒋被告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⑴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 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 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 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 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 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 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 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司 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
 ①被告雖辯稱所為附表一至二所示之言論,均為事實云云。就 其指摘之依據,則提出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581號妨 害名譽案件執行傳票(見偵2631卷第165至168頁)、照片( 見偵2631卷第172頁;本院卷第266頁)、甲○○之錄影畫面擷 圖、戶役政查詢資料(見偵5307卷第39頁)、微風麗弗社區 管理委員選舉資料(見偵5307卷第40頁)、甲○○111年6月8 日之說明書(見偵5307卷第41頁)、微風麗弗社區住戶意見 反映表(見偵5307卷第43頁)、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0號刑 事案件107年10月18日之審判筆錄節錄影本(見偵10793卷第 77至80頁;偵13016卷第89至92頁;本院卷第277至280頁)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號刑事案件111年1月27日之審判筆錄 節錄影本(見偵10793卷第73至74頁;偵13016卷第107至108 頁;本院卷第287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7 773號起訴書影本(見偵13016卷第93至94頁)、本院111年 度易字第3號判決書節錄影本(見偵13016卷第95至96頁;本 院卷第267至276頁)、被告另案110年9月2日之警詢筆錄節 錄影本(見偵13016卷第99至100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 0年度偵字第28529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13016卷第101至10 3頁)、被告另案110年10月13日之偵訊筆錄節錄影本(見偵 13016卷第105至106頁)、臺灣高等法院112年3月22日院高



刑敬111聲再383字第1120201808號函(見偵22561卷第63頁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01號刑事案件審判筆錄節錄影本及 判決書節錄影本(見本院卷第147至148頁)、本院110年度 審易字第1766號刑事案件110年12月27日之審判筆錄節錄影 本(見本院卷第283至286頁)為證。
 ②然此等資料,或為被告、乙○○、甲○○於另案之陳述,或為另 案判決書,然均與被告具體指摘如附表一至二行為欄所示之 事項難認有何實質關聯,此外,被告並未再提出其他相關事 證供本院審酌其有何合理依據或顯示被告有所查證,足徵被 告僅憑其主觀臆測,即重大輕率發表如附表一至二行為欄所 示之言論,自難認被告具體指摘如附表一至二行為欄所示之 事項為真,被告公然發表如附表一至二行為欄所示具體指摘 不實事項之言論,足以毀損乙○○、甲○○之名譽,揆諸前揭規 定及說明,自不得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主張不罰。 ③被告公然發表如附表一至二行為欄所示具體指摘事項之言論 ,既未有何合理依據及查證,參酌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述前 為國民中學公民道德教師,大專畢業乙節(見本院卷第36 5頁),足見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並有相當之社會生 活經驗,僅因與乙○○、甲○○間長期相處不睦而屢有爭訟之怨 隙,即公然發表如附表一至二行為欄所示具體指摘不實事項 之言論,被告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犯意甚明 。被告前揭所辯,依上說明,難以採信。
 ④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刑法第311條第3款固定 有明文。然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該款規定係保障人民 對於與公眾事項之「意見評論」表達自由,本案被告所為具 體指摘乙○○、甲○○如附表一至二所示言論,均屬事實陳述, 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被告辯稱:事關微風麗弗社區住戶權 益,與公共利益有關,所為適當評論云云,自不足採。 ⑵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 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 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 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 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 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 由而受保障者(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
 ①被告以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三編號1至3行為欄所示之言論 辱罵乙○○、以附表一編號21行為欄所示之言論辱罵甲○○,有 害於乙○○及甲○○之社會名譽、名譽人格,足以貶損乙○○、甲



○○之人格評價,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被告主觀上具有公然 侮辱之犯意,已堪認定。
 ②參酌被告係反覆、持續地恣意謾罵乙○○、甲○○,辱罵之內容 亦粗鄙不堪,依此等言論頻率、內容,顯已逾越一般人可合 理忍受範圍,且該等言論依其表意脈絡無涉微風麗弗社區或 乙○○居住社區之公共事務思辯,亦非屬文學、藝術表現形式 ,更不具任何正面價值,綜衡上述各情,本院認相較於被告 為附表一、三所示言論之表意自由,應優先保障因附表一、 三所示言論而受侵害之乙○○、甲○○之名譽權,故被告所為附 表一、三所示辱罵乙○○、甲○○之言論,參酌上開說明,非屬 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而屬應依刑法第309條處罰之公然 侮辱行為。
 ㈡被告有非法利用甲○○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之犯行: ⒈被告有公然傳述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載甲○○資料之行為:  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2分許,在微風麗弗社區1樓 大廳,公然傳述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載甲○○資料等情, 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明 確(見偵5307卷第8至9頁;偵2631卷第204、207頁;本院卷 第168、202頁),並有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 (見偵5307卷第171、182至184頁;偵13016卷第209、228至 230頁)附卷可參,且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勘驗乙○○所錄製 之錄影畫面無訛,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 199至200、212頁),故此等事實,已堪認定。 ⒉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載甲○○資料屬甲○○有關醫療之個人資 料:
  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 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 、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 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 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 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載甲○○資料 ,為甲○○至特定醫院特定科別為醫師診察及治療之個人資料 ,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 ⒊被告公然洩漏甲○○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為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足生損害於甲○○:




 ⑴按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 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 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 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 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 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六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 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 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⑵被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因為甲○○拿她疾病( 疾病名稱詳卷)的診斷證明對我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另一案 甲○○遭本院判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甲○○上訴後,自己向臺 灣高等法院說她長期在某醫院看某科(醫院及科別名稱詳卷 )等語(見偵5307卷第8至9頁;偵2631卷第204頁),足見 被告係因與甲○○間之民事事件及告訴甲○○之刑事案件審理中 ,因甲○○提出之診斷證明或甲○○之陳述,始知悉甲○○有關醫 療之個人資料甚明。然該等資料既未經甲○○自行公開,亦未 合法公開,被告復未得甲○○同意,即逕自公然傳述而洩漏之 ,則被告所為已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之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且足生損害於甲○○,堪以認定。 ⑶被告固以前詞辯稱:甲○○真的有病,甲○○並以此對我提起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在甲○○刑事案件審理中亦自陳有病, 我為什麼不能講云云。然甲○○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罹 患特定疾病,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自陳有特定疾病,因須 公示之判決書對此個人資料有所遮隱,且法院固係公開審理 ,亦僅當時在庭之人得以見聞,尚與甲○○自行公開或其他已 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有別,故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 ,難以憑採。
 ⒋被告主觀上具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  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有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遭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之情,被告顯係明知對於有 關醫療之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 定之情形外,不得利用,竟仍以公然洩漏之方式非法利用甲 ○○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被告主觀上具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之犯意,亦堪以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予依 法論科。
 ㈣被告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無調查必要性,應予駁回: ⒈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 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 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0款規定所稱依刑事訴訟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 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 據而言,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 有無,具有關聯性,若僅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 明確,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 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9 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固聲請傳喚乙○○、甲○○到庭接受被告之對質、詰問。然 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依上述證據足以認定,本院並未將乙○○ 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指述、甲○○於警詢時之 指述採為判斷之依據,而本案被告犯罪事實已臻明瞭,無再 調查必要,故縱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亦無損於被 告之訴訟防禦權,故被告此部分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並無調查必要,爰依同法第163條之 2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
 ⒊被告雖於113年3月18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勘驗被告於112年4 月17日經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錄影錄音光碟,並辯稱:檢察 事務官變造筆錄,且該詢問影片中自影片時間2分至13分完 全沒有聲音云云。惟查,被告前於112年12月25日準備程序 中,對於被告於112年4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已 供承:我先前的陳述經我確認,都是出於我的自由意志等語 (見本院卷第166頁),足見112年4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 筆錄所記載被告當時供述之內容,業經被告於112年12月25 日準備程序期日確認無訛,被告於113年3月18日準備程序期 日,翻異前詞,改稱該詢問筆錄係遭檢察事務官變造云云, 既未能明確指出該詢問筆錄何處之記載有誤,復未指出被告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有何處與該詢問筆錄記載不合,故 被告此部分聲請,並無調查必要,爰依同法第163條之2第1 項規定予以駁回。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



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 各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各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就犯罪事實四所為, 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⒉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10關於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部分之 論罪法條,漏未論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應予 補充,附此敘明。
 ㈡接續犯:
 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如附表一編號2、3、5、10、11、14、21所 示公然發表足以毀損乙○○、甲○○名譽之不實事項及辱罵乙○○ 、甲○○之言論,係於同日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行 ,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 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三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公然辱罵乙○○之言論, 係於同日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 ,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 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為當,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想像競合犯: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犯行,各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
 ㈣數罪併罰:
 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誹謗犯行、犯罪 事實二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誹謗犯行、犯罪事實三如附 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公然侮辱犯行、犯罪事實四之非法利用 個人資料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三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公然侮辱 犯行,及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1就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認係想像競合犯,就被告所為 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1就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公 然侮辱犯行,及犯罪事實四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認係 想像競合犯,依上說明,均有誤會,附此敘明。 ㈤犯罪事實擴張:
  公訴意旨雖未論究附表一編號2就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粗體 底線文字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3粗體底線文字 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5就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粗體底線文字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9粗體底線



文字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20粗體底線文字所示 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21就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粗 體底線文字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二編號1粗體底線文 字所示之誹謗犯罪事實、附表三編號2就原起訴書附表一編 號15粗體底線文字所示之公然侮辱犯罪事實、附表三編號3 粗體底線文字所示之公然侮辱犯罪事實,惟此部分各與起訴 書、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為誹謗、公然侮辱之犯罪事實間 ,具有單純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
 ㈥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乙○○、甲○○因長期相處 不睦而屢有爭訟。詎丙○○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糾紛,仍率 然以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三編號1至3行為欄所示之言論 辱罵乙○○,並發表附表一編號1至20、附表二編號1至5行為 欄所示不實事項具體指摘乙○○,以附表一編號21行為欄所示 之言論辱罵甲○○,並發表附表一編號21行為欄所示不實事項 具體指摘甲○○,足以毀損乙○○、甲○○之名譽及貶損乙○○、甲 ○○之人格評價,侵害乙○○、甲○○之名譽法益非微,所為顯欠 缺尊重他人人格及名譽,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後態度 ,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前有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誹謗、公然侮辱遭判決有罪確定之品行,及 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述前為國民中學公民道德教師,獨居 ,須補貼孫子之生活狀況,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 第36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 知有期徒刑及拘役如易科罰金暨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㈦定應執行刑: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各罪係於一定期間內所犯,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 機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允宜將重複非難之部分予 以扣除,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並衡酌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 規範目的、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刑期暨其總和等法律之內、外 部界限,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 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7款規定,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 所示共26罪,如附表三所示3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並各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10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6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原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日期 時間 地點 行為 證據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11年12月6日 下午7時1分許 乙○○住所門口(地址詳卷,下同) 對乙○○辱罵:「你這隻豬哥」、「你有妄想症,你有幻想症,你是變態色狼,不知羞恥」、「有豬哥嗎(臺語)!有豬哥嗎(臺語)!要給人幹到哀哀叫、要給人幹到流血流滴(臺語)」、「在我們社區做賊喊抓賊,你真夭壽(臺語)」、「你不知羞恥、不知見笑(臺語)」、「做賊喊抓賊」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至219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631卷第12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205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111年12月8日 上午7時40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妄想,你妄想要把誰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這做賊喊抓賊(臺語)」、「這裡有變態色狼,要給人幹到哀哀叫、要給人幹到流血流滴(臺語),這裡有變態色狼,這裡有變態色狼,而且做賊喊捉賊(臺語)」、「他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他妄想要幹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有性犯罪意圖、為性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3016卷第209至211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7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5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上午7時45分許 對乙○○辱罵:「他妄想要把誰幹到哀哀叫、要把誰幹到流血流滴(臺語)」、「做賊喊捉賊(臺語)」、「法院認證的,你是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有性犯罪意圖、為性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3016卷第209、212至213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7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5至206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上午7時49分許 對乙○○辱罵:「你在妄想幹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這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之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3016卷第209、214至215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7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6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上午7時50分許 對乙○○辱罵:「你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你在妄想幹誰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這做賊喊捉賊,你賊比人惡(臺語)」、「你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有性犯罪意圖、為性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3016卷第209、215至216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7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6頁)。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111年12月12日 下午3時32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是有變態的,你是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你不知羞恥,你不知見笑(臺語),你幹誰幹到哀哀叫、幹誰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有無幹你女兒(臺語)、做賊喊捉賊(臺語)」、「你有妄想症、幻想症啦,嚴重的」、「到法院,認證你就是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法院認定,你就是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與其女有性交行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3016卷第209、216至220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79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6至207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下午3時40分許 對乙○○表示:「幹誰要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我是要問你,你有沒有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我就是去你家啊,問你女兒,他有沒有妄想症啊,有沒有妄想把她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與其女有性交行為或對其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27至229頁;偵13016卷第209、220至222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2份(見偵2631卷第129頁;偵13016卷第81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7頁)。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112年12月23日 下午6時46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變態色狼,你有妄想要幹你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沒(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303號卷【下稱偵10303卷】第91至92頁)。 2.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7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12年12月25日 下午6時13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變態色狼,你有沒有幹你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沒(臺語)?」、「你有沒有妄想,妄想把你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你很夭壽(臺語)」、「你老公有妄想症、幻想症」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與其女有性交行為或對其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至93頁)。 2.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8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下午6時27分許 對乙○○辱罵:「你這個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你有沒有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我們社區做賊喊抓賊(臺語)」、「在我們社區做賊喊抓賊(臺語)」、「你要把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93至94頁)。 2.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8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下午6時35分許 對乙○○辱罵:「做賊喊抓賊(臺語),為非作歹」、「你是變態色狼,你是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94至95頁)。 2.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8頁)。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12年12月26日 下午6時13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有妄想症的變態色狼」、「你老公有妄想症,要把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就是有妄想症,要把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我們社區做賊喊抓賊(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95至98頁)。 2.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8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年12月27日 中午12時21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你有妄想症、幻想症,要把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有沒有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這做賊喊捉賊(臺語)」、「你要幹人全家,要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妄想啦,你有沒有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要住戶知道你這個是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3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12年1月10日 下午7時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你有妄想要幹你自己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沒,你不知見笑(臺語),在社區做賊喊捉賊(臺語)」、「你有妄想症、你有幻想症,你豬哥(臺語)」、「你在社區給我偷拿信、偷看信」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有竊盜及妨害秘密犯罪行為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31至232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131號卷【下稱偵8131卷】第4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9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2年1月19日 下午2時7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妄想跟人家的女兒,有沒有妄想跟你自己的女兒,有沒有,我會問你有沒有妄想跟你自己的女兒,你把她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有沒有妄想要幹人家全家,你有沒有妄想要幹你自己的全家」、「我問你有沒有妄想,有沒有妄想要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有病、你有病,要把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有病,他有沒有病,有沒有妄想幹他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有沒有,你有沒有妄想要幹你全家,你不知羞恥」、「你有沒有妄想要幹你自己的女兒,有沒有,你為什麼要妄想幹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要妄想幹人家全家,把人家媽從墳墓挖出來幹,你,真夭壽,你有沒有妄想,你有沒有妄想,妄想幹你自己全家,把人家媽從墳墓挖出來幹,你太夭壽、真夭壽,你真夭壽」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68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5至2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4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12年1月19日 下午6時5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你這變態色狼,你這隻豬哥」、「他不會現在在做奴才」、「他有病耶,有病耶,病到很嚴重耶(臺語)」、「有妄想症、幻想症啦,要幹人家全家,要把人家媽從墳墓挖出來幹,要把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有沒有妄想幹他自己的女兒?有沒有?」、「不知見笑(臺語),有病,病得很嚴重」、「不知見笑(臺語),不知見笑(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罹患妄想症、幻想症、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32至234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8131卷第4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9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下午6時44分許 對乙○○辱罵:「你有幻想症、妄想症的變態色狼」、「你白白賊賊最厲害啦,你嘴一開,白賊話就一大堆啦(臺語)」、「很會就不會還在做奴才啦」、「你不學無術」、「你要把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有沒有妄想、妄想要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有沒有?你有沒有妄想?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有沒有妄想幹你全家?有沒有妄想要把人家的媽從墳墓挖出來幹?有沒有妄想幹你自己的媽?」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說謊、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34至235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8131卷第4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9至210頁)。 11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2年1月27日 下午4時13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這個變態色狼有嚴重的精神病哦,真的有精神病喔(臺語),這個不是只有,有嚴重的精神病喔,我不怕他告我,他在錄,他有嚴重的精神病,嚴重、非常嚴重的精神病,非常嚴重的精神病,你乙○○,你有非常嚴重的精神病」、「每個住戶我都會講,你有嚴重的精神病,把我沒有病的陷害到精神病院,你和甲○○都是有精神病的,都是有精神病的」、「就是你有嚴重的精神病」等語,並以此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0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9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4至215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下午4時18分許 對乙○○表示:「你有這個病(臺語),你明明有妄想、幻想症,你有妄想、幻想症」、「你確實有妄想、幻想症」、「你不只妄想要把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妄想要幹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有妄想、你妄想、你妄想、妄想」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有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1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9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5頁)。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112年1月27日 下午7時20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你這隻豬哥(臺語),你這個變態色狼」、「你豬哥(臺語)」、「你幹你自己的女兒,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這個變態、你豬哥(臺語),你病得很嚴重(臺語),你變態很嚴重,你這隻豬哥(臺語),你病得很嚴重(臺語),你要把誰幹到哀哀叫(臺語)、要把誰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幹你自己的女兒,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這隻豬哥(臺語),你病得很嚴重(臺語)」、「你這個有神經病、你這個有神經病(臺語)」、「你妄想幹誰,豬哥(臺語),變態變態」、「你有嚴重的精神病,你有嚴重的精神病,你病得很嚴重(臺語),你病得很嚴重(臺語),還做賊喊抓賊(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與其女有性交行為或對其為性犯罪意圖、有性犯罪意圖、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98至100頁)。 2.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793卷第19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10至211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2年1月28日 下午3時54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妄想幹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就妄想回去幹你自己的女兒卡實在啦,你這樣秋,你這樣秋,你有妄想症、幻想症的變態色狼,你要妄想幹誰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這樣秋,你就回去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2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1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5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112年1月31日 下午7時53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變態色狼」、「你要給誰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為什麼不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讓她哀哀叫、幹到讓她流血流滴(臺語)」、「你做賊喊抓賊,你不知見笑(臺語)」、「你要給誰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在妄想,你妄想,你為什麼不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讓她哀哀叫、幹到讓她流血流滴(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100頁)。 2.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793卷第19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11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下午8時15分許 對乙○○辱罵:「變態色狼,你很秋喔(臺語,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誤載為你豬哥喔,應予更正),你很秋喔(臺語),你很秋喔(臺語),你不是只有這樣喔,你還有妄想、幻想症、有嚴重的精神病,你,有嚴重的精神病」、「你秋(臺語),你秋(臺語),妄想要給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你為什麼不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讓她哀哀叫、幹到讓她流血流滴(臺語),你做賊喊抓賊(臺語)」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罹患妄想症、幻想症、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303卷第91、101頁)。 2.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見偵10793卷第21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11頁)。 15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2年2月1日 中午12時16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講說你想要給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在這做賊喊捉賊(臺語)」、「他是要把誰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比較快啦,不知羞恥」、「我還是會繼續講,你還有嚴重的精神病,你還有嚴重的精神病,你不但是厚顏無恥的變態色狼,你還有嚴重的精神病,你還有嚴重的精神病」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罹患精神疾病、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為脫免罪責故意擾亂視聽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4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1至3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5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2年2月2日 下午6時許 微風麗弗社區大門外 對乙○○辱罵:「你為什不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還要幹人家,妄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變態,你為什麼不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為什麼不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這個變態色狼,要給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他為什麼不妄想幹他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沒錯,你這個變態色狼,你變態色狼,你不要臉,你不要臉」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為性犯罪行為人、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5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6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2年2月4日 下午3時34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這個變態色狼」、「讓大家知道這個變態色狼,他還妄想要把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他為什麼不妄想幹他自己的女兒,為什麼,我就是要到他家去問,為什麼不妄想幹他自己的女兒,幹到她哀哀叫、幹她到血淋淋」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為性犯罪行為人、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6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3至3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6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2年2月9日 下午4時54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他要給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能接受這個管理員要把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們能接受嗎?」、「你是什麼變態,你是怎樣變態,讓住戶知道你是什麼變態、你是怎麼樣變態、你是怎麼樣變態」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為性犯罪行為人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7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6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2年2月15日 下午5時45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有妄想、幻想症的變態色狼,要把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這種管理員妳們能接受嗎?這種管理員妳們能接受嗎?他如果要把妳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妳能接受嗎?妳能接受嗎?」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幻想症、為性犯罪行為人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8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5至3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7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2年2月23日 下午5時28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幻想幻想給人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你回去幻想你自己的、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她哀哀叫、幹到讓她流血流滴(臺語),怎樣,你自己幻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啦,你幻想幹你自己的女兒,你幻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讓她哀哀叫、幹到讓她流血流滴(臺語),不要臉(臺語),幻想幹到她哀哀叫、幹到血淋淋」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9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7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111年12月17日 下午4時18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甲○○辱罵:「妳妄想和我女婿有一腿」、「妄想晚班管理員和妳有一腿」、「你妄想晚班管理員和妳有一腿」、「豬母」等語,並以此具體指摘甲○○有與他人有不正親密關係之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5307卷第171至182頁;偵13016卷第209、222至227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83至8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11至212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下午4時32分許 對甲○○辱罵:「你不是瘋子嗎、你不是瘋子嗎(臺語)」、「你是瘋子啊、你是瘋子啊(臺語)」、「她有妄想症、她有妄想症」等語。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5307卷第171、182至184頁;偵13016卷第209、228至230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8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12頁)。 附表二:
編號 原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日期 時間 地點 行為 證據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111年12月11日 上午6時6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表示:「有沒有妄想要把她幹到哀哀叫、流血流滴(臺語)」、「因為你會妄想要幹人家別人的女兒」、「因為你有妄想,妄想,因為你有妄想,妄想要幹別人的女兒」、「你會有妄想症,妄想幹人家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我要問你女兒,你有沒有妄想要幹她,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罹患妄想症、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25至227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631卷第12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6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2年1月9日 下午5時22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表示:「你妄想要幹人家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我問你,你有沒有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至166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3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2年1月18日 上午11時2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表示:「你要給誰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還要幹人家全家」、「還要把人家媽從墳墓挖出來幹」、「給誰幹到哀哀叫、幹到流血流滴(臺語),要幹人家全家」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之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67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5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3至214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2年1月31日 上午9時49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表示:「你要幹誰,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為什麼不妄想,妄想幹你自己的女兒,你要妄想幹誰,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你為什麼不幹自己的女兒」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有對其女為性犯罪意圖等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73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1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5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2年2月27日 上午10時29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表示:「他幻想,他幻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幻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幻想,他幻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我不能反應嗎,他幻想,他幻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就是在幻想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幻想,他幻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幻想,他幻想要幹人家幹到哀哀叫、幹到血淋淋,他幻想,他幻想,他幻想」等語,以此具體指摘乙○○有性犯罪意圖之不實事項。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80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39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至202、217頁)。 丙○○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原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日期 時間 地點 行為 證據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111年12月17日 下午4時18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本來就是豬哥啊,你本來就是豬哥啊,你本來就是豬哥啊,你本來就是豬哥啊」等語。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5307卷第171至182頁;偵13016卷第209、222至227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13016卷第83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7頁)。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112年1月1日 上午11時34分許 乙○○住處門口 對乙○○辱罵:「你乙○○是一個缺德、沒有道德奴才,是一個卑鄙、無恥、無恥的小人,沒有道德、沒有道德、缺德、沒有道德、缺德的奴才卑鄙無恥的小人」、「真可惡、真可惡,沒有道德、缺德的奴才、的奴才卑鄙無恥的小人、不知見笑(臺語),沒有道德、缺德的奴才卑鄙、無恥的小人」等語。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29至230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8131卷第41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8至209頁)。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下午5時47分許 對乙○○辱罵:「你是缺德沒有道德奴才,你是卑鄙無恥的小人,你乙○○,未見笑(臺語)」、「你是卑鄙無恥的小人,你是沒有道德的、你缺德的奴才」等語。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631卷第217、230至231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8131卷第41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99至200、209頁)。 3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2年1月20日 上午9時39分許 微風麗弗社區1樓大廳 對乙○○辱罵:「你有嚴重的神經病、你有嚴重的神經病」、「你有嚴重的神經病、你有嚴重的神經病、你有嚴重的神經病、你有嚴重的神經病、你有嚴重的神經病」等語。 1.臺北地檢署勘驗筆錄暨錄影畫面擷圖(見偵22561卷第165、169頁)。 2.乙○○提出之錄影譯文(見偵22561卷第27頁)。 3.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1、214頁)。 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