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2年度,301號
TPDM,112,聲自,301,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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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虞鎮隆
代 理 人 莊賀元律師
被 告 應海濤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民國112年12月12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1082號駁回再議之處
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4875號),聲請准許提
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虞鎮隆(下 稱聲請人)以被告應海濤涉嫌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犯行 提出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 度偵字第34875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聲請再議,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以112年 度上聲議字第11082號處分書駁回該聲請,並於民國112年12 月15日送達該處分書(見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1082號卷第18 頁之高檢署送達證書)。本案聲請人委任律師於同年月21日 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有其刑事委任狀及蓋有本院收文 日期戳章之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可參(見本院卷第5至15 頁),經核本案聲請,程序上係屬適法,先予敘明。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所載。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 自訴,係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 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 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院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之 審查,應以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 詳為調查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規 定法院審查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 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



證據,否則將與同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 亦使法院僭越檢察官之職權,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 且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 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而 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從而,法院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 件,若依原檢察官偵查所得事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 斷未達起訴門檻,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時,即應依同法第 258條之3第2項前段之規定,以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而裁定 駁回之。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 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 第816號(原)法定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聲請人為寶徠花園社區住戶,被告則為寶徠花園社區管理委 員會第8屆主任委員任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 止,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在卷(見他卷第56頁背面 ,偵卷第10頁背面),核與聲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他 卷第59頁背面)。又金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儀公司)於110 年2月23日提供寶徠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出租「全新數 位彩色影印機」之報價單,記載60期之租賃方案,每月租金 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含稅);儀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儀 美公司)於110年3月8日提供寶徠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出 租「日本進口九成新二手機」影印機之報價單,記載優惠月 租費為2,400元,且該報價單「一週內有效」;寶徠花園社 區管理委員會於110年9月6日第8屆第1次例行會議,討論「 影印機租賃合約討論案」,並就提案內容所載:「金儀公司 :107/08/01-110/09/30:$2700元(含稅)」、「新合約報 價:⒈金儀公司:110/10/01-115/05/31:$2700元(含稅)…… ⒉一太事務機公司:110/10/01-113/05/31:$5500元(含稅 )……」,經管理委員會依「贊成10票:(金儀公司) 贊成0票 :(一太事務機公司)」之投票結果,而決議與金儀公司續約 ;嗣被告進而代表寶徠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與震旦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及供應商金儀公司簽訂營業型租賃契約書,向其等 承租影印機,並約定租賃期間為110年10月1日起至115年5月 31日止共56月(期),每期租金為2,700元,此有上開報價單 、契約書及寶徠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6日第8屆第1 次例行會議(下稱110年9月6日會議)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他 卷第7至15頁)。是以,上開事實均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被告隱匿儀美公司報價單、抬高金儀公司報價 費用及偽稱不存在之一太事務機公司報價,而屬違背任務之 行為等語。惟查:
 ⒈上開儀美公司報價單之報價日期為110年3月8日,並註明「一 週內有效」,且上開金儀公司報價單之報價日期為110年2月 23日,故迄110年9月6日會議時,上開儀美公司及金儀公司 報價單依序所載「優惠月租費2,400元」及「60期、每月租 金2,500元」之報價,是否仍然有效,均非無疑,從而110年 9月6日會議關於「影印機租賃合約討論案」,即使未將儀美 公司上開報價列入討論範圍,且所列金儀公司之報價為「11 0/10/01-115/05/31:$2700元(含稅)」(即56期、每月租 金2,700元),與上開金儀公司報價單所載租賃期數暨每月租 金略有差異,尚難遽認被告有何聲請人所稱隱匿儀美公司報 價單或抬高金儀公司報價費用之情。
 ⒉關於聲請人主張被告偽稱不存在之一太事務機公司報價部分 ,該公司之報價既經提出於110年9月6日會議,並經與會包 含被告在內之10名管理委員討論並表決,實難逕認為不存在 ,縱如聲請人於偵查中指訴:嗣管理委員會於進行第8屆及 第9屆交接後,方發現該公司並無任何報價單之缺失等語(見 他卷第3頁),然事後未能發現該公司報價單之可能性多端, 並非僅有被告偽稱捏造之可能,自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⒊即使110年9月6日會議關於「影印機租賃合約討論案」,確有 聲請人主張隱匿報價、抬高報價或偽稱報價等情形,然依被 告於警詢時辯稱:找廠商租賃是由物業管理公司出面去訪價 ,再交由管理委員會開會決議,所以廠商的尋覓並非管理委 員會所為,也不是我所尋找的廠商等語(見他卷第57頁正面) ,且無證據可證被告就聲請人所稱不法行為有何意思聯絡或 行為分擔,亦難遽認被告有何違背任務之行為。 ㈢按刑法背信罪之成立,以處理他人事務之人,有圖自己或第 三人得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故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為要件。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 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 難律以本條之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於警詢時辯稱:當時依管理委員會開會決議 通過最有利標,並非最低價就能得標,所以會不會造成損失 或獲利,不能單以報價單之差價論斷;因為金儀公司是社區 內一直配合的廠商,當時該公司給社區最新的機型與最好的 服務,且經管理委員會開會決議通過,我也沒有因此有何獲 利等語(見他卷第57頁背面),而依110年9月6日會議紀錄所 載:「金儀公司:107/08/01-110/09/30:$2700元(含稅)…



…」「金儀公司:110/10/01-115/05/31:$2700元(含稅)…… 全新機種……」等語(見他卷第11頁背面),可見寶徠花園社區 管理委員會過去即係向金儀公司租賃影印機,且金儀公司本 次報價之月租金與過去相同,並提供「全新機種」等情相符 ,尚非無據,是被告主持110年9月6日會議並與其他9名委員 討論及決議通過與金儀公司續約,進而代表寶徠花園社區管 理委員會簽訂上開營業型租賃契約書,難認有何圖自己或第 三人得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自無法遽以背 信罪相繩。
 ㈣聲請人雖稱:檢察官疏未傳喚其他管理委員以釐清當天開會 狀況、決定與金儀公司續約之理由等重要事項,顯係未就此 尚屬得以調查、且可預見對於本案事實認定有重要影響之人 證為調查,其不起訴處分難謂已達完備程度,顯有違誤及不 當等語。然查,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關於調查證據之取捨, 乃隨著檢察官偵查過程所呈現之證據,而隨之不同,並非均 須依循一定之調查模式,事實上應由檢察官依其專業而為職 權上之判斷,且本案檢察官依其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因認 被告並無聲請人所指之背信罪嫌,核屬有據。是以,本案於 偵查中未再調查其他事證,尚難謂檢察官有何未盡調查證據 能事之違誤,聲請人前開所指,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依卷內現有證據,難認被告有何背信之犯行,原 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所為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 ,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聲請意旨猶執陳詞 ,對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已為論斷之事項,再事爭 執,指摘為違法不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非有理由,應予 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沛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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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儀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