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2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9
34、25291、26097、29468、29372、34783、3824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蔡建訓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案件是 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 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 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本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避免一罪兩判。
三、經查,被告蔡建訓所涉如附表所示對被害人林姿葶詐欺取財 等罪嫌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35990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繫 屬於本院,且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300號判處罪刑( 上訴中,尚未確定,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 ,而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後係於同年12月26日始繫屬於本院, 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26日北檢銘月112偵24934 字第1129126617號函及本院收文戳之收文日期在卷足憑,是 本案關於被告前揭犯行部分,自屬在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至 於其餘起訴部分則由本院另為審判,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附表: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詐騙帳戶 詐騙金額 (新臺幣)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新臺幣) 林姿葶(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假交易 112年7月11日13時27分、30分許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4萬9,981元 112年7月11日13時35分、36分、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2萬元、2萬元、2萬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934號
112年度偵字第25291號
112年度偵字第26097號
112年度偵字第29468號
112年度偵字第29372號
112年度偵字第34783號
112年度偵字第38245號
被 告 蔡建訓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板橋區四維路269巷94弄10 之2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建訓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 小偉」之人為詐欺集團成員,然為賺取報酬,自民國000年0 月間起,加入「小偉」所屬詐欺集團而擔任領款車手之工作 ,並於000年0月間招募陳俊豪(另簽請發布行通緝)加入所屬 詐欺集團擔任收水,渠等與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 之人,致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 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後,再由蔡建訓依「小偉」指 示,先至指定地點向同屬於該詐欺集團之另名不詳男子領取 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並取得密碼,復於附表所示時間,持上 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附表所示地點提領詐騙所得,再將附表 編號1至8、11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該名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 之不詳男子,另將附表編號9、10所提領詐欺贓款交付陳俊 豪,蔡建訓、陳俊豪分別獲取提領金額3%、2%作為報酬。嗣 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自動櫃員
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不含編號3、9)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正第二、信義、大安、松山及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建訓於偵訊及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為賺取報酬,自上開時間起,加入「小偉」所屬集團而擔任領款工作,並依「小偉」指示,前往向另名綽號「小林」或「小豪」之不詳男子取得提款卡後,再持該提款卡進行領款,最後將所領得款項交予「小林」或「小豪」等,附表編號9、10時地所提領贓款,伊交給同案被告陳俊豪等語。 2. 同案被告陳俊豪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於112年5月18日受被告蔡建訓招募加入「小偉」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收水,並獲取提領金額2%作為報酬,112年5月26日16時40分、18時13分許,伊確實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捷運南京復興站與被告蔡建訓碰面等語。 3. 1、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於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相關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證明附表所示告訴(被害)人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手法詐騙後,而依對方之指示,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指定附表所示帳戶等事實。 4. 相關ATM監視器畫面擷圖影像 證明被告蔡建訓於附表所示時、地,領取附表所示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蔡建訓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 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 與「小偉」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 名,乃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論處。另關於被告就本件犯罪所得, 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郭 千 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馮 淑 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詐騙帳戶 詐騙金額 (新臺幣)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新臺幣) 1 趙子雲 解除分期設定 112年5月13日20時38分許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2萬8,123元 112年5月13日20時43、50分許間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11統全門市 2萬8千元、 4萬2千元 2 張麗香 112年5月13日20時48分許 同上 4萬2,123元 3 朱育憲 (未提告) 112年5月13日20時54分許 同上 4萬9,987元 112年5月13日20時56、57分、58分許間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水源門市 2萬元、2萬元、1萬元 4 魏安廷 解除分期設定 112年5月21日16時6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3,105元 112年5月21日16時1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7-11松敬門市 3萬3,105元 5 陳浩瑋 解除分期設定 112年5月10日20時27分、28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7元、4萬9,985元 112年5月10日20時33分、34分、3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 2萬元、2萬元、2萬元 112年5月10日20時37分、38分、39分、40分、4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6 徐偉倫 解除分期設定 112年5月10日20時27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3元 112年5月10日20時45分、46分、47分、4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千元 7 劉婉庭 解除分期設定 112年5月10日21時1分、5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981元、2萬6,021元 112年5月10日21時6分、7分、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3號 6萬元、6萬元、1萬9千元 8 毛意璇 112年5月10日20時53分、54分許 4萬9,989元、4萬9,989元 9 李岱蓉 (未提告) 解除分期設定 112年5月26日18時2分、3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2萬8,800元 112年5月26日18時9分至11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 2萬元、2萬元、2萬元 10 陳心怡 解除分期設定 112年5月30日16時39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9元 112年5月30日16時42分至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ok便利商店 2萬元、2萬元、1萬元 11 石育忠 解除分期設定 112年5月30日17時3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8,123元 112年5月30日17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4萬8千元 12 蕭真 捐款退款 112年6月21日18時3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827元 112年6月21日18時38、41分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萬元、2萬元、2萬元 13 高怡婷 解除分期設定 112年6月21日18時32分、33分許 4萬9,987元、4萬9,989元 112年6月21日18時41分、42分、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萬元、2萬元、1萬元 112年6月21日18時48分、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2萬元、2萬元 112年6月22日0時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 5萬元 13 高怡婷 解除分期設定 112年6月22日0時16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 112年6月22日0時17分、18分、1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萬元、2萬元、1萬元 112年6月22日0時22分、2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 2萬元、1萬5千元 14 林姿葶 假交易 112年7月11日13時27分、30分許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7元、4萬9,981元 112年7月11日13時35分、36分、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1 2萬元、2萬元、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