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1837號
TPDM,112,審訴,1837,20240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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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智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8
01號、112年度偵字第8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智仁犯附表編號1、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扣案行動電話(廠牌IPhone XR)壹支沒收。 事 實
一、薛智仁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年月參與由呂文龍、聶 楚璟、楊宜偉、林家弘、辜安賓、錢德禧青井貴博、暱稱 「杜月笙」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組成3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 欺集團組織(薛智仁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 部分,已經先繫屬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判決),其負責 依指示擔任監看負責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成員提領贓款行為 ,及向車手成員收取詐欺款等事宜,楊宜偉、聶楚璟2人均 擔任1號車手即負責拿取被害人遭詐騙交付之提款卡、密碼 後,即將被害人該卡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出,辜安賓負責擔任 向車手收取詐欺贓款並依指示轉交上手人員即1號收水,林 家弘依指示負責向1號車手拿取被害人交付提款卡,並轉交 其他2號車手成員提領詐欺款,錢德禧亦擔任持被害人提款 卡提領被害人帳戶內款項之車手成員,夏敬傑呂文龍亦負 責擔任監看擔任1號車手成員聶楚璟、楊宜偉2人拿取被害人 遭詐騙提款卡即提領詐欺贓款成員,薛智仁即與呂文龍、夏 敬傑、林家弘、聶楚璟、楊宜偉、辜安賓、錢德禧、青井貴 博(另案偵查中)、暱稱「杜月笙」等人,及詐欺集團其他 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及意 圖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行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等犯意聯 絡,由詐欺集團中負責施詐者之成員於附表編號1、2「詐欺 行為」欄所示示時間,以該欄所示詐欺行為方式詐欺附表編 號1、2「告訴人」欄所示之吳詹玉、沈詹月里,並均陷於錯 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編號1、2「金融帳戶」欄 所示個人申辦金融帳戶提款卡放置指定地點,並將提款卡密



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中之「青井貴博」即指示聶 楚璟、楊宜偉2人擔任1號車手,負責拿取提款卡並提領詐欺 贓款,及指示薛智仁呂文龍夏敬傑等人負責監看及收取 詐欺贓款,辜安賓則負責擔任收取詐欺贓款及提款卡轉交等 事宜,聶楚璟、楊宜偉即於附表編號1、2「洗錢行為」欄所 示時間、地點,由聶楚璟、楊宜偉2人分別擔任提款、另1人 在旁把風等,分別持吳詹玉、沈詹月里2人申辦如付附表編 號1、2「金融帳戶」欄所示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2「洗錢 行為」欄所示時間、地點,在該處所設置自動櫃員機,假冒 為吳詹玉或沈詹月里即提款卡本人,或受其2人委託有權提 領帳戶內款項之人等不正方式,提領該欄帳戶內所示金額, 楊宜偉、聶楚璟2人提領詐欺款過程中,由夏敬傑負責駕駛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載薛智仁呂文龍,在附近繞行、 監看,聶楚璟、楊宜偉2人提領款項後,即依指示於同日9時 45至47分許,分別在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公園廁所內、萬華區 某處公車站處,先後將所提領詐欺贓款合計38萬元及吳詹玉 、沈詹月里2人交付之提款卡亦一併交予擔任收水之辜安賓 ,及依薛智仁指示,於該日11時51分至54分許,至位於臺北 市萬華區青山宮附近市場處,將所提領詐欺贓款4萬90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萬5000元)交予呂文龍,辜安賓並依 指示將款項、提款卡攜至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速食 店廁所內,將款項依指示交予上手指定綽號「帥哥」之成年 人,及將將提款攜至新北市新店區交予指定之林家弘,由林 家弘轉交予青井貴博後再輾轉交付擔任車手之錢德禧(本院 另行審結)另行提領沈詹月里帳戶內款項後轉交詐欺集團上 手成員,以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 欺取財犯行所得去向、所在,亦無從追查其他上手成員。二、嗣因吳詹玉、沈詹月里接獲銀行通知帳戶內款項遭提領,始 發現有異而報警,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吳詹玉、沈詹月里分別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薛智仁( 下稱被告),對證據能力均稱無意見,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無異議(本院卷二第317至33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非供述證據部分,核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認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至13時許間,搭乘 由同案被告夏敬傑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同案被告 呂文龍亦在車內,並有於至萬華附近路段之情,但矢口否認 共犯本件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我當時跟呂文 龍住在一起,出門都是2人一起,當天呂文龍要去找朋友或 客人,我只是陪呂文龍出門,並無任何詐欺行為,我雖有將 姐姐薛懿櫻帳戶資料借給夏敬傑轉帳使用,但我不知是什麼 款項,事後我提領出也是交给夏敬傑云云。  二、經查:
(一)告訴人吳詹玉、沈詹月里於附表編號1、2「詐欺行為」欄 所示時間,接獲詐欺集團電話聯繫,詐欺集團以該欄所示 詐欺行為分別詐騙吳詹玉、沈詹月里2人,並均因此陷於 錯誤,於附表編號1、2「詐欺行為」欄所示時間將個人申 辦如附表編號1、2「金融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 密碼等資料或放在住處信箱上,由被告楊宜偉依指示到場 拿取,或交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同案被告聶楚璟,並由 楊宜偉、聶楚璟持上開告訴人吳詹玉、沈詹月里申辦提款 卡、密碼資料,於附表「洗錢行為」欄所示時間、地點設 置之自動櫃員機,均假冒為有權提領之人提領如附表編號 1、2「洗錢行為」欄所示金額款項,並依指示,將所提領 如該欄所金額款項、提款卡分別於附表編號1、2「洗錢行 為」欄所示之收水成員即同案被告辜安賓,或交予同案被 告夏敬傑,或其他不明之收水成員,並由其他擔任車手之 同案被告錢德禧另行提領沈詹月里帳戶內款項等節,有證 人即同案被告聶楚璟、楊宜偉、林家弘、夏敬傑、辜安賓 、錢德禧等人供述甚詳(第5644號偵查卷第218至221頁, 第31801號偵查卷一第18至22、91至93、219至222、298至 302、314至319、352至356、同該偵查卷二第15、16、29 至31頁,本院卷一第212、255頁),復有附表編號1、2「 證據名稱/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按,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上情足認告訴人2吳詹玉、沈詹月里2人確實於附表 編號1、2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詐騙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 個人申辦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交出,由同案被告楊宜偉 、聶楚璟取得後提領告訴人2人帳戶內款項等情堪以認定 。
(二)而被告於本件當日係擔任監看1號車手即同案被告聶楚璟 、楊宜偉2人提領詐欺贓款時與同案被告夏敬傑呂文龍 等人負責監看被告聶楚璟、楊宜偉提領詐欺款事宜之情, 業據證人即擔任車手之同案被告楊宜偉、聶楚璟及同為擔



任收水之夏敬傑、負責安排車手人員回報上手,並收取被 害人提款卡轉交之林家弘等人證述甚詳,即:
 1、證人即擔任本件1號車手成員聶楚璟陳稱:我於000年0月 間因缺款加入詐欺集團,我們用飛機群組聯繫,我的暱稱 是「宸」,我負責向被害人面交拿錢或拿提款卡去領錢的 車手,111年5月24日我跟楊宜偉一起擔任車手,當天我負 責去拿提款卡,並去提領現金,楊宜偉負責幫我把風,並 教我如何搭乘計程車製造斷點,躲避警方追查,每次到犯 案地點會叫我把車停遠一點,這樣比較不會被警方查獲, 當天我跟上手聯繫是用飛機群組,群組內有「火爆小隊長 」、「國泰」「007」、「壞壞」、「薛海」等人,由「 火爆小隊長」指示我去提款,另「壞壞」、「007」、「 國泰」等人會確認我們行蹤,提款後我也是用通訊軟體Te legram聯繫收水,我每領完1張卡的錢就會把錢交给收水 成員,當天共交付2至3次錢給收水辜安賓,有臺銀色福斯 即車號000-0000號的車子有跟載我們附近,這臺車就是來 監督我們的,車上約有2、3人,其中1人暱稱為「薛海」 是夏敬傑,由他駕車,當天我有將4萬多元交給他人車上 其中1人,途中暱稱「薛海」私訊我,要我把所領到的4萬 多元交給他,他會轉交「火爆小隊長」,我在萬華附近市 場,將錢交给「薛海」派來的男子呂文龍,該人也是在BB W-8372號車內之人,車內還有1位是薛智仁,我跟楊宜偉 所提領金額共42萬5050元,其中有將約4萬多元款項交給 呂文龍,其他款項約38萬交给擔任收水的辜安賓,事後暱 稱「火爆小隊長薛智仁有怪我為何把錢給「薛海」,因 此不給我報酬,他事前承諾我這次會給我1萬2000元報酬 ,但後來他跟我聯繫說找到「薛海」要「薛海」把錢吐出 來,但因有花掉,還差7000多元,就要我補回去,我當天 晚上用我個人台新銀行帳戶轉帳到薛智仁指定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內,這2次提款沒有拿到報酬,因為詐欺集團上手 說我們把錢、提款卡交付的人黑吃黑,所以不給我們報酬 等語(第8072號偵查卷第27至30、138至142頁第31801號 偵查卷第217至222、239至244頁,本院卷一第255頁,本 院卷二第233頁)。
2、證人亦為擔任1號車手之楊宜偉陳稱:我有參與詐欺集團 ,於111年5月24日有跟聶楚璟至指定現場,由聶楚璟出面 跟被害人拿提款卡,之後2人一起去銀行或便利商店設置 自動櫃員機提款,我領完錢後會交給聶楚璟,上手暱稱為 「火爆小隊長」,當時我們有用飛機軟體建立群組,是用 聶楚璟手機加入群組,群組裡有「火爆小隊長」、「壞壞



」、「小皮」等人,當時提款後就要跟收水聯繫,收水會 給我們1個地點去交付所提領現金,我們提款附近還有監 督、指揮我們的人,就是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 人,裡面有駕駛1人、乘客2人,當天並有使用飛機群組指 揮我們行動,聶楚璟有接到電話要去交錢,我們先後交錢 有3次,第1次在青山宮附近,第2次在萬華某市場,第3次 是到艋舺大道上艋舺公園廁所內,都由聶楚璟將錢交給對 方,事後上手說交出的錢有少,要我報酬吐出來,這部分 由聶楚璟處理等語(第8072號偵查卷第126至130頁,第31 801號偵查卷一第299至302頁,本院卷二第233頁)。  3、證人即該集團中負責將擔任車手等成員資料轉予上手「壞 壞」,並依「壞壞」指示收取詐騙所得提款卡之林家弘證 稱:我於111年4、5月間因缺錢,就詢問國中同學薛智仁 ,他就說有好賺的工作,叫我去找人來,我就負責介紹人 員,這次薛智仁給我聶楚璟資料,楊宜偉是他自己來找我 ,我把他們資料放在飛機群組裡,是要讓聶楚璟、楊宜偉 跟被害人拿現金,群組裡還有暱稱「壞壞」、「杜月笙」 、「聶楚璟」、「楊宜偉」等人,「壞壞」就是青井貴博 ,我認識暱稱「薛海」的夏敬傑呂文龍薛智仁,呂文 龍、薛智仁2人都有使用暱稱「火爆小隊長」名稱,但主 要是薛智仁在用,這次本來只安排聶楚璟當車手,楊宜偉 他自己跟過去,並應由薛智仁夏敬傑開車到現場監督, 他也順便搞事,聶楚璟拿被害人的提款卡提款後,把卡交 给辜安賓,「壞壞」指示我去跟辜安賓收這3張被害人的 提款卡轉交给「壞壞」,當天我收到報酬2萬元,因薛智 仁當天亂A錢,所以我叫他賠錢,他說要去小額借貸,所 以叫我把薪水給他,我就自己留6000元拿1萬4000元給薛 智仁,我只對薛智仁等語(第31801號偵查卷一第18至22 頁,同該偵查卷二第16頁)。
4、證人即同案被告擔任駕車載被告薛智仁呂文龍監看1號 車手之楊宜偉、聶楚璟之夏敬傑陳稱:我於111年2、3月 間參與詐欺集團,當有詐騙工作時,薛智仁就會叫我開車 載他到現場附近,他負責看人領錢,跟車手領錢,就是車 手會跟他說去哪裡領錢,薛智仁就會叫我載他過去,開車 跟著車手坐的計程車,因為薛智仁說拿到錢會分給我3分 之1,本件當天也是薛智仁叫我開車載他到現場附近,我 開母親名下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當時由我開車載 薛智仁呂文龍,我知道當天車手是聶楚璟拿被害人提款 卡去領錢,因為薛智仁有給我看過聶楚璟面試所傳身分證 資料,另1位提款車手我不認識,當天由我開車,在莒光



路附近是因薛智仁說要吃早餐所以我們才會下車,在車上 薛智仁有使用手機跟車手聯絡,車手若要移動也會跟薛智 仁回報,過程中薛智仁不想讓上頭人知道他從中作怪,就 使用我的手機用「飛機軟體」跟車手聯繫,薛智仁飛機群 組中有使用暱稱「火爆小隊長」,呂文龍有在三水街那邊 下車跟車手拿錢,呂文龍也是監視車手,薛智仁呂文龍 2人都有跟我說在做詐騙工作,當天薛智仁在車上給我報 酬1萬2000元,後來到18時許,薛智仁又要我還回去,薛 智仁說上面的人發現他偷拿錢,所以薛智仁要我把給我的 1萬2000元還給他,要還給上面的人,詐欺集團成員有暱 稱「火爆小隊長」的薛智仁呂文龍、暱稱「東宸」聶楚 璟、暱稱「小皮」的林家弘、暱稱「壞壞」、「杜月笙」 ,他們位階是「杜月笙」最高,再來是「壞壞」,接著是 「火爆小隊長」的薛智仁、林家弘,薛智仁、林家弘2人 地位相同,薛智仁負責控款人員,並從車手那拿錢後發給 車手、收水及我,林家弘負責面試,因薛智仁不能直接對 更上層的「壞壞」、「杜月笙」等人,所以薛智仁找到車 手後,要先把資料給林家弘,由林家弘面試審核後再把資 料給「壞壞」或「杜月笙」,聶楚璟擔任車手,辜安賓是 收水,警方扣到我手機內有關與聶楚璟聯繫部分,其實是 被告用手機跟聶楚璟聯繫說上面的指示,薛智仁所說「排 2單還是同1個」是說只能安排1位車手,所以要聶楚璟跟 楊宜偉不要太靠近,後來上手有責怪我們私吞4萬9000元 ,薛智仁都推給我,我就把他給我的1萬2000元還回去, 我跟呂文龍對話內容,是談到如何歸還私吞的錢,我跟林 家弘對話,是談到楊宜偉之前也曾有私吞贓款,所以當時 林家弘請我去聯絡楊宜偉的中人,群組中「壞壞」、暱稱 「小皮」之「林家弘」要我把錢還給薛智仁,警方調閱5 月24日監視器畫面有關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一直跟隨 車手聶楚璟、楊宜偉2人,全程都是我駕駛,並載薛智仁呂文龍2人,警方調閱監視器翻拍照片編號10(第31801 號偵查卷第375頁)之照片是在三水街上,薛智仁要呂文 龍下車去跟聶楚璟拿錢就是4萬9000元後,呂文龍上車的 照片等語(第5644號偵查卷第218至222頁、第8072號偵查 卷第20至29、234至238頁,第31801號偵查卷一第91至100 頁,本院卷一第212頁)。
5、證人即當日擔任收水即向1號車手林家弘、聶楚璟收受所 提領詐欺款項之辜安賓陳稱:我於111年4月至5月間有加 入詐欺集團,是在臉書看到偏門工作,就留我個人資料, 後來對方聯繫我,再用飛機軟體聯繫,由暱稱「火爆小隊



長」跟我面試,當時就明確說明擔任1號、2號車手或收水 ,報酬的趴數不同等,我有傳身分證給他並視訊,我有擔 任過1號攻擊手就是去超商領錢或跟被害人拿錢及2號收水 ,我有參與111年5月24日詐欺犯行,我是2號收水,當天 我們有利用飛機軟體成立群組聯繫,我的暱稱是「哈許」 ,還有1號成員、「壞壞」、「火爆小隊長」等人,主要 是「壞壞」下指令,「火爆小隊長」也會發言,我依「壞 壞」指示到萬華,中間去過去多地點,當天車手有2位,1 胖1瘦,2位車手跟被害人拿提款卡時,我在附近看,1號 車手拿完卡片,「壞壞」會指示他們去領錢,我以會跟到 附近看,領完錢後我就會跟車手約定交水地點,我會利用 群組跟1號車手說把錢和提款卡放置的地點就好,等他放 好我再過去拿,當天有收到約38萬元及3張或4張提款卡, 我收取後再依指示轉交上手暱稱「帥哥」之人,當天由「 火爆小隊長」將2000元放在萬華某處,叫我過去拿當作交 通費,讓我搭計程車使用,且「火爆小隊長」他們有開1 臺灰色的車子跟著車手跟我3人,我知道「火爆小隊長」 有在車內,5月24日當天我並沒有拿到報酬,因為「火爆 小隊長」那裡搞什麼小動作,導致我無法拿到報酬等語( 第31801號偵查卷第351至356頁)。  6、是上開證人經警方、檢察官分別經拘提、通知、傳喚到場 ,分別陳述,所述有關111年5月24日當日參與本件詐欺、 洗錢等犯行過程情形大致相符,並均一致指認被告薛智仁 即為暱稱「火爆小隊長」,並搭乘同案被告夏敬傑所駕車 輛擔任本件監看1號車手及收水人員行事,過程中確有指 示呂文龍下車向1號車手聶楚璟收取現金4萬9000元後未轉 交詐欺集團上手因此衍生許多糾紛等節,可徵上述證人所 述,顯非無端臆測或媾詞陷害被告而陳述,而可採信。且 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亦明確稱:我將夏敬傑介紹給呂文 龍,由夏敬傑呂文龍2人聯繫,111年5月24日當天上午9 時許至13時許,由夏敬傑開車,載我跟著呂文龍夏敬傑 當時在車上有跟我說要去監控人員,我們到萬華區停車吃 早餐時,夏敬傑就跟我說要去盯車手,當天有2名車手, 其中1位是聶楚璟,聶楚璟負責找被害人,另1位楊宜偉, 他跟在聶楚璟旁邊的人,當天車手領款後要交给辜安賓, 辜安賓是收水,原本夏敬傑要介紹辜安賓給呂文龍作車手 工作,但呂文龍在忙,夏敬傑請我轉告給呂文龍,當日暱 稱「壞壞」、「杜月笙」負責上線操控的,他們下面對林 家弘,林家弘對呂文龍夏敬傑負責把人介紹給呂文龍, 由呂文龍報上去,因我跟呂文龍住在一起,所以辜安賓會



透過我把他介紹的人轉達給呂文龍,當天呂文龍在萬華市 場附近有下車拿錢約4萬多元等語(第5644號偵查卷第90 至98、230至233頁,第8072號偵查卷第254至256頁,第31 801號偵查卷一第41、92頁)。益徵被告當日詐欺集團詐 騙告訴人2人如何分派工作、實際擔任車手、收水等成員 均知之甚詳,且從該日上午8、9時許,1號車手聶楚璟、 楊宜偉2人從向告訴人2人收取提款卡、密碼資料開始,分 別至各統一超商或銀行設置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到將款 項交予擔任收水之辜安賓等,均與呂文龍夏敬傑所駕車 輛上,一路跟隨監看甚明。  
(三)復有警方調閱111年5月24日相關路段監視器翻拍照片,可 見同案被告楊宜偉、聶楚璟於附表編號1、2所示「洗錢行 為」欄所示時間、地點先後拿取告訴人吳詹玉、沈詹月里 交付提款卡、密碼資料同時,同案被告聶楚璟即駕駛車號 000-0000號自小客車並載被告薛智仁呂文龍2人一路跟 隨楊宜偉、聶楚璟2人,從楊宜偉、聶楚璟拿取告訴人2人 提款卡起,即駕車保持距離方式跟在楊宜偉、聶楚璟後, 至楊宜偉、聶楚璟分別於附表編號1、2「洗錢行為」欄所 示時間、地點提領詐被害人帳戶內款項後離開銀行或便利 商店,搭乘計程車離開,仍持續保持距離跟隨等節,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現場勘查照片所附同案被告楊宜 偉、聶楚璟於111年5月24日在告訴人吳詹玉住處附近徘徊 、等待上手通知、同案被告聶楚璟收取告訴人吳詹玉、沈 詹月里交付之提款卡、密碼資料後搭乘計程車離開,即莒 光路296號、258號、302號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大理街1 70巷52號、桂林路120號、中華路1段中央分隔島、西園路 1段177號、貴陽街2段238號、統一超商園舺門市、英雄館 門市監視器翻拍照片附卷可按(第8072號偵查卷第195至2 20頁)。可認上開證人所證述被告當日擔任監看之情足堪 採信。
(四)並觀本件警方分別扣得被告、同案被告聶楚璟、夏敬傑等 人持用行動電話,其中通訊軟體Telegram、LINE等相關對 話內容被告有為工作指示、或討論相關提領詐欺贓款未繳 回上手如何處理事宜等情,分述如下:
  1、有關扣案同案被告夏敬傑持用行動電話相關對話所呈:   (1)其中有關所扣得同案被告夏敬傑行動電話Telegram與由 被告使用發文與擔任車手之聶楚璟聯繫:
   被 告:你明天早上起床打給我。
    聶楚璟:好
    被 告:應該是說問下班打給我




    聶楚璟:好
   被 告:明天一定要乖乖上班
    聶楚璟:好
    被 告:你出門了嗎
   聶楚璟:出門了
   被 告:萬華哪
    聶楚璟:莒光路
   被 告:排2單還是同1個
    聶楚璟:應該是同1個
   被 告:你們不要太靠近
   ...
    聶楚璟:哥
     您那5萬怎麼解釋 不然人家問我我也不知道    怎 麼講...
   被 告:直接說你不知道就好
   聶楚璟:還是哥您會說
    被 告:不難懂吧
    聶楚璟:喔喔好
    被 告:後面還有大條的
    好好做事
   聶楚璟:好
    被 告:下班打給我
   聶楚璟:行
   以上有警方所扣得同案被告夏敬傑持用行動電話列印上 開通訊軟體文字對話列印資料在卷可按(第8072號偵查 卷第53至56頁)。
 (2)被告於本件事發前、後與同案被告夏敬傑對話內容呈:    夏敬傑:上啊
    火爆小隊長(即被告):
     要叫「宸」跟「哈許」起床
   有新的線
   夏敬傑:現在嗎
    火爆小隊長(即被告):
     對
    現在要視訊看不是本人明天上班    
   夏敬傑:你叫誰
    火爆小隊長(即被告):
     哈許
    明天120的單
    8.要到




    現在要視訊確認才給報班
   夏敬傑:120?
60吧   
    火爆小隊長(即被告):
   120的單
    夏敬傑:客戶只給我60阿
    火爆小隊長(即被告):
    不行、太扯
    頂多20、30
    我明天再看看
    夏敬傑哈哈哈哈哈
    ...
    被 告:少1萬9
   夏敬傑:啥意思
    被 告:總共要收38
     只收到36
      宸少給19、19000 
     1000坐車我知道
     總數少19000
    夏敬傑:你跟宸說 
    被 告:這1萬9是有問題的吧 剛趴5趴今天的薪水 夏敬傑:他說什麼
   被 告:我打給他 他沒接 都是喵星人上組打來跟我說     的
    ... 
夏敬傑傳送轉帳1萬2000元款項匯入帳號00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交易成功之網路轉帳資料予被告    被 告:好
    夏敬傑:你可不可以一次跟他們講好讓我好好睡一下    被 告:好
    夏敬傑:你群組回一下
   被 告:他有密我我有跟他說
   夏敬傑:誰
    被 告:你可以不用回他們,因為我說剩下我先借   夏敬傑:嗯嗯 我已經尬到神經了   
   被 告:我處理完了 群組可以退了
 以上對話及有夏敬傑與另案被告呂文龍聯繫5月24日當 天所少繳回詐欺贓款事宜,及收受暱稱「小皮」即同案 被告林家弘所傳送當日擔任1號車手聶楚璟手持身分證 照片等對話列印資料附卷可按(第8072號偵查卷第59至



72頁)。
 (3)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對話,則有下列暱稱傳送之文字 訊息:
   「壞壞」:還有20分鐘
     (標註暱稱DS YY、@alan_0857)     耖你媽你帳什麼時候對給小隊長
    「貓臉圖」:你到底耖機掰在拖殺小
   「火爆小隊長」:沒事我在跟他處理
    「貓臉圖」:(標註DS YY)幹你娘
    「火爆小隊長」:辛苦各位哥哥們了
    今天不好意思
    (標註DS YY、@alan_0857)      明天我們會有人下去盯
    讓我知道你在他媽在亂
    看我會不會把問腳敲斷    
   以上,有上開群組對話列印資料附卷可佐(第8072號 偵查卷第73頁)。
  (4)據上開被告與另案被告夏敬傑聯繫對話內容,可見被 告在本件事前即聯繫同案被告夏敬傑,指示於111年5 月24日上午8時許,要去萬華收款金額高達120萬元, 並指示要叫擔任1號車手即暱稱「宸」之聶楚璟起床 ,找暱稱「哈許」之辜安賓擔任收水,且有利用夏敬 傑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與暱稱「宸」之聶楚璟聯繫,詢 問是否出門、人在何處,進而指示如有2名車手,不 要靠太近,事後因發生繳回款項缺漏事宜,被告亦出 面聯繫要求夏敬傑將當日報酬1萬2000元匯回,另稱 聶楚璟報酬為1萬9000元亦要繳回,並在上手暱稱「 壞壞」等人在群組內因憤怒辱罵髒話時,即留言表示 其有在處理,以安撫上手成員等情甚明,顯見被告事 前安排車手、收水成員,聯繫同案被告夏敬傑等人監 看車手,並負責後續所領詐欺贓款繳回上手事宜甚明 。
  2、另案被告聶楚璟使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Telergam對話列 印資料呈:
   同案被告聶楚璟於111年5月24日4時27分至5時11分間與 暱稱「湯姆‧哈迪」對話呈:
   湯姆‧哈迪: 先不用回小隊長
   聶楚璟:好 哥我知道了
湯姆‧哈迪:你什麼時候回來
      火爆小隊長確實是薛




      反正小隊長那個我來處理
   聶楚璟:哥我知道了
     謝謝哥
    湯姆‧哈迪:沒事
    ...
    以上,有上開對話列印資料附卷可按(第31801號偵查 卷第277頁),顯見同案被告聶楚璟遭質疑未當日所提 領詐欺贓款交回上手,而請他人協助處理,即稱使用暱 稱之「火爆小隊長」為被告甚明。
 3、由上開對話內容,可徵,被告本件犯行前,即聯繫安排擔 任1號車手、2號收水,叮嚀同案被告聶楚璟要上班,且當 日監看過程中,發現另有車手楊宜偉到場,則指示2名車 手不要走太近等事宜,上開事項並非擔任駕駛監看車手之 夏敬傑所負責甚明,及事後發現繳回詐欺贓款有少,亦負 責聯繫,並向聶楚璟說明應對上手詢問等,足徵被告確有 參與本件犯行甚明。
(五)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 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另關 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 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 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 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詐騙集團成員 ,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 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 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 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44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一般詐欺集團 之犯罪型態及模式,自收集被害人個人資料、撥打電話等 方式實行詐欺、提領詐得款項、繳回贓款、分贓等各階段 ,乃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其中有 任一環節脫落,顯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之結 果。被告薛智仁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雖未自始至終參與 各階段之犯行,然其等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 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而屬有結 構性組織等節,已有所認知,且其等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 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撥打詐騙電話之重要環節 ,而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



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故被告自應就其參與附 表編號1、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利用自動付款設 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等犯行,同負全責。是以本件被告與本 件擔任1號車手之聶楚璟、楊宜偉、擔任駕車監看之夏敬 傑、呂文龍、負責2號收水之辜安賓、居間聯繫、並依上 手指示收取被害人提款卡轉交之楊宜偉、擔任2號錢德禧 ,及負責本件掌控、指揮車手、轉交款項之青井貴博及暱 稱「杜月笙」與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間就附表編號1 、2之犯行,均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 共同正犯。
(六)此外,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分別扣得同案被告夏敬傑、呂文 龍、被告等人使用行動電話在卷可按(第5644號偵查卷第 107至111頁,第8072號偵查卷第35至39、105至109頁)。三、綜上所述,被告薛智仁空言否認共犯本件犯行,顯為飾卸之 詞,無足採信,本件被告薛智仁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處 。
參、論罪科刑:
一、法律修正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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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