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2年度,12號
TPDM,112,侵訴,12,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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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錦




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律師
絲漢德律師
王振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6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6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6月7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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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