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仲恩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33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仲恩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6月21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開辯 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