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第748號
第749號
第750號
第751號
第752號
第753號
第754號
第755號
第756號
第915號
原 告 賴韻如
黃培雯
曾雅芳
畢鷃齡
陳依萍
陳韻如
劉佳芬
蔡明姿
何林明
黃冠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
被 告 林聖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林聖棋等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被告林聖棋部分,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第100 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林聖棋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 就被告林聖棋部分所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