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1號
TCDV,113,重訴,51,2024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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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鄭素宜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素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113年4月11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04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6,072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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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