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主參加原告 黃郁喬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楊姍錡
楊華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主參加被告 楊吳奈美
訴訟代理人 林幸頎律師
主參加被告 鍾岳騰(即鍾振義承受訴訟人)
詹岳峯(即鍾振義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鍾麗君(即鍾振義承受訴訟人)
上列主參加原告就主參加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3
年度重訴字第22號),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主參加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0,11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 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規定即明。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主參加訴訟,本質上本屬獨立之訴之 一種,原得獨立起訴,第以其與本訴訟有密切之牽連關係, 為訴訟經濟,並防裁判兩歧甚或矛盾之弊,故除可另行提起 獨立之訴訟外,特許其於本訴訟繫屬中,提此主參加訴訟(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607號裁判要旨參照),故主參加 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以提起主參加起訴當時之客觀 交易價值,始合乎前開裁判要旨。
二、查本件主參加原告聲明為:主參加被告鍾麗君應將如附表編 號1至20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主參 加原告及被繼承人楊得根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本院112年
度重訴第22號卷(下稱第22號卷)一第14頁】。考諸主參加被 告楊吳奈美前於民國112年7月4日起訴請求移轉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登記,系爭不動產業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423號裁 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8,888元(第2 2號卷一第95至100、105至106頁),且經本院命兩造就本件 系爭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表示意見,主參加原告與楊吳奈 美均陳稱:請參考上開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鍾麗君則 稱:請依法處理等語(第22號卷三第16頁);佐以主參加原告 係於113年3月19日提起本件主參加訴訟,系爭不動產之土地 於112年度及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調整、評估結果之比例等 節,是綜合上開因素,本院認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應為2, 023萬4,195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2,023萬4,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0,1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主參加 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不動產標的(均坐落臺中市) 應有部分比例 面積(㎡) 應有部分面積(㎡)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訴標的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112年與113年土地公告現值比例) 1 龍井區新庄段 1建號建物 3/18 137.46 22.91 13萬3,333元 14萬0,351元 5,700/6,000 2 39地號土地 81/10000 877.11 7.10 3 南區下橋子頭段 9351建號建物 1/1 167.12 167.12 682萬6,852元 698萬0,841元 39,900/40,800 4 272地號土地 30/20000 9,354 14.03 5 豐原區南陽段 490-4地號土地 73/1000 840.51 61.36 (該4筆公告現值均相同)35,400/35,400 6 542-4地號土地 1/18 593.91 33.00 7 542-6地號土地 1/18 546 30.33 8 543-1地號土地 1/18 214.57 11.92 編號5至8(公告現值均相同)面積合計 136.61 814萬1,000元 814萬1,000元 9 豐原區建成段 626地號土地 420/1410 24.43 7.28 (該10筆公告現值均相同)44,400/44,900 10 627地號土地 420/1410 9.05 2.70 11 628地號土地 420/1410 4.06 1.21 12 629地號土地 420/1410 38.1 11.35 13 631地號土地 1/1 3.74 3.74 14 633地號土地 1/1 20.42 20.42 15 635地號土地 2/3 4.7 3.13 16 637地號土地 2/3 1.88 1.25 17 639地號土地 2/3 21.77 14.51 18 604-1地號土地 2/6 31.06 10.35 編號9至18(公告現值均相同)面積合計 75.95 461萬7,380元 466萬9,378元 19 大肚區自強段 1683建號建物 30/62 453.12 219.25 29萬0,323元 30萬2,625元 11,800/12,300 20 1473地號土地 294/10000 1,797.09 52.83 合計 2,000萬8,888元 2,023萬4,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