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3年度,6號
TCDV,113,重勞訴,6,202405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林
訴訟代理人 羅詩婷律師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林欣宜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552號侵占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因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552號偵查中,有法務部刑事資料 前科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而原告訴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主張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侵占公司款項,被告 是否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 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非俟上述刑事偵查 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則 經兩造表示對本院於上述刑事偵查序終結前,先行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是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