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4號
原 告 張雪清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被 告 林慶展
林政源
林政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複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請求 撤銷贈與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