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15號
TCDV,113,訴,1315,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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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5號
原 告 黃昭庭
被 告 白昭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時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70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13年4月9日合法寄 存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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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