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張淑珍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水錦、施凱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
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
求廢棄原判決,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
0,000元【計算式:600,000+100,000=700,000】,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11,4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