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 告 林偉
賴瑞暖
被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萬7335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原
告先位聲明:1.確認111年8月23日區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2.確
認112年7月8日區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3.確認113年1月27日區
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原告備位聲明:1.確認111年8月23日區權
人會議議案5、6決議無效。2.確認112年7月8日區權人會議議案3
關於修正規約第29條第1款、第29條之1第1、3項決議無效。3.確
認113年1月27日區權人會議議案2關於增訂規約第29條之1第4項
決議無效,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前開
聲明非因親屬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經核前開訴
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
難認定,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萬元定之。先
位聲明1、2、3項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495萬元(165萬元×3=495
萬元)。備位聲明1、2、3項與先位聲明1、2、3項互相競合,不
另計標的價額。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5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5萬0005元,扣除
原告已繳裁判費1萬7335元,尚應補繳3萬2670元(5萬0005元-1
萬7335元=3萬2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