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59號
TCDV,113,訴,1259,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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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9號
原 告 蔡清鎮
被 告 黃彥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 第2644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 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 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 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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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