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50號
原 告 邱品榮
訴訟代理人 邱建丞
被 告 彭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
附民緝字第11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6,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於原告以48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1,22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被告1,416,000元本息,嗣於本 院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變更請求被告給付1,226,000元 本息(本院卷6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是否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基於處 分權主義之觀點,係屬當事人之權利,非謂不能放棄。是在 監或在押之被告,如已表明於言詞辯論期日不願到場,法院 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不必提解被告到場。查被告現於法務 部○○○○○○○○○執行中,經本院囑託該監所首長對被告送達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被告於000年0月0日出具意見陳報狀表 示其不願意被提解到場,亦不委請訴訟代理人到庭為言詞辯 論之答辯,同意由法院直接判決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 是本院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提解被告到庭,且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彭瑀惠與訴外人陳天祐、康日耀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康日耀提供其 所有臉書帳號成立名為投資虛擬貨幣「流量云礦」的社團, 對外謊稱可代為投資獲利很高的虛擬貨幣,然實際上並未投
資虛擬貨幣,並由彭瑀惠向不知情之李廷凱(所涉詐欺犯嫌 ,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鄭慈暉 (所涉詐欺犯嫌,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及王昭閔(所涉詐欺犯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帳戶,由陳天祐向蔡心瑀借用帳 戶,由康日耀提供自己帳戶及向其不知情祖父康勝義(所涉 詐欺犯嫌,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借用帳戶,以供被害人匯款用。適有原告於000年0月間某日 ,在臉書看到康日耀成立之上開社團後,即以LINE通訊軟體 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聯絡,該名成年人即邀原告加 入彭瑀惠、陳天祐、康日耀為成員之LINE流量云礦(DC幣) 群組,致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自106年7月6日起 至107年4月12日止,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日期,自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帳戶,匯款至彭瑀惠、陳天祐及康日耀指定附表所 示之康日耀、李廷凱、鄭慈暉、蔡心瑀、康勝義、王昭閔之 帳戶內(其中匯入康日耀及康勝義之款項,由康日耀提領;匯 入蔡心瑀帳戶之款項,由蔡心瑀提領後交給陳天祐;匯入李 廷凱、鄭慈暉及王昭閔帳戶之款項,則由彭瑀惠提領)。嗣 原告發現並未收到對方所稱之獲利,始知受騙。 ㈡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226,000元。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判斷:
㈠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引用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5 2、253號詐欺案件(下合稱刑事案件)卷證資料,並經本院 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且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 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2頁),核與原告上開所述相符 。又被告所犯上開詐欺犯行,亦經本院刑事庭判刑並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案。原告主張事實,堪信為真,應 足採憑。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既對原告為上開詐欺行為,則 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226,000元之損害,自屬有 據。
㈢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 定。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債權,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債,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原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請求給付,則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惟被告未 為給付,即應負遲延責任。又上開起訴狀繕本於109年6月7 日送達被告(109年5月28日寄存送達,依法10日後生效,送 達回證見109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卷第37頁),是原告請求自 109年6月8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26 ,000元,及自109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原 告聲請並就被告依職權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原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 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 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附表:(同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52、253號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邱品榮匯款使用之帳戶(帳戶申請人金融機構名稱/帳號) 匯入之銀行帳戶(帳戶申請人/金融機構名稱/帳號) 1 邱品榮 106年7月6日 20,000 邱品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 康日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2 邱品榮 106年7月7日 30,000 3 邱品榮 106年7月10日 30,000 4 邱品榮 106年7月11日 30,000 5 邱品榮 106年7月12日 6 邱品榮 106年7月18日 30,000 7 邱品榮 106年8月10日 10,000 邱品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 李廷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8 邱品榮 106年8月13日 30,000 9 邱品榮 106年8月28日 30,000 10 邱品榮 106年9月14日 28,500 邱品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 鄭慈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11 邱品榮 106年9月15日 16,500 12 邱品榮 106年11月29日 30,000 邱品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 蔡心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3 邱品榮 106年12月12日 30,000 14 邱品榮 106年12月13日 20,000 15 邱品榮 106年12月16日 30,000 16 邱品榮 106年12月28日 25,000 17 邱品榮 107年3月11日 30,000 邱品榮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蔡心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7 18 邱品榮 107年3月12日 30,000 19 邱品榮 107年3月13日 30,000 20 邱品榮 107年3月14日 20,000 21 邱品榮 107年3月15日 30,000 22 邱品榮 107年4月3日 30,000 23 邱品榮 107年4月12日 20,000 24 邱品榮 106年9月26日 27,000 邱品榮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 康勝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 25 邱品榮 106年10月3日 21,000 26 邱品榮 106年10月11日 17,000 27 邱品榮 106年10月11日 18,000 28 邱品榮 106年10月19日 25,000 29 邱品榮 106年10月20日 10,000 30 邱品榮 106年10月27日 25,000 31 邱品榮 106年10月30日 7,000 32 邱品榮 106年11月6日 18,000 33 邱品榮 107年1月10日 200,000 邱品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王昭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34 邱品榮 107年2月2日 100,000 35 邱品榮 107年2月14日 30,000 邱品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 36 邱品榮 107年3月11日 30,000 邱品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 蔡心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7 37 邱品榮 107年3月12日 30,000 38 邱品榮 107年3月13日 30,000 39 邱品榮 107年3月15日 10,000 40 邱品榮 107年4月3日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