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告 林龍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亞莉、史帝文帝寇瑪等2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
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3,86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
,8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