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64號
TCDV,113,補,964,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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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黃端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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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