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黃艷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慕義不動產有限公司、翁維隆、游翔宇、林維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