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99號
TCDV,113,補,899,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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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温承翰
被 告 高燕祥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0 樓
吳文展
劉秋遠
高嘉玉
高嘉如
高嘉杏
莊彩
高燕男
高嘉弘
高潁真
高德錚
林良謨
林良晨
林玲慧
林玲瑜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之0
林玲淳

林玲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0樓
林玲蓉
余丕國
余信慧
余紫綺
余信
張吉元
張文政
張文耀
張欣玲
高美利
高淑貞
高美珍
陳宇
鍾維文
鍾麗雅
鍾彩紅
鍾婉慈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之0
鍾新發
鍾新池
鍾水木
鍾向芸
高德昭
高德風
高美麗
高美玲
高淑德
高德宏
高德敏
林高美惠
高明慧
周高聰慧
高德友
張俊燕
高燕鵬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高燕泰
高德洋
陳淑姬
高于婷
高積錕
山川惠利子

張文真
楊森煌
黃麗卿
楊士進
楊孟儒
楊琇
楊桂鳳
楊周保珠
楊木榮
洪淑貞
楊佳
楊定霖
楊依凌
蔡素蓮
宗弼
楊世雄

媗
顏忠
顏敏智
顏榮科
顏敏輝
張顏絨
黃顏玉美
顏玉梅
周楊妲
許芳儀
陳雅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陳文海
陳清合
陳清昆
陳清榮
陳清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合併分割坐
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依土地之當
期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389,321元【計算式:公告現值6,700元×
原告應有部分之土地面積953.63㎡=6,389,321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下列資料到院:
㈠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應含他項權利部、權
利人資料勿遮隱)。
㈡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登記共有人已死
亡,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人工手抄全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
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
提供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㈢於地籍圖上標示系爭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對外道路位置
、相鄰土地有無共有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之土地,並提出
現況照片。
㈣如有他項權利人,應提出告知訴訟狀。
㈤原告應依上述命提出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戶籍謄本本
等資料,製作系爭土地之各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請就四
筆土地個別製作,分割前、後個別製作),若系爭土地僅
有部分共有人相同之情形,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應
得各筆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方得合併分割
,亦請提出各筆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書。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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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