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1號原 告 陳馨婷 原告與被告梁錦全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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