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51號
TCDV,113,補,851,202405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陳馨婷

原告與被告梁錦全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5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