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通、高宗永、高宗琛、高如儀、李玉雲等5
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3,4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