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黃清通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張文樺
顏紳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