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AB000-A112186
兼法定代理人 顏OO
彭OO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上當事人與被告AB000-A112186A、AB000-A112186C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