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50號
TCDV,113,補,1250,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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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張佳玲



被 告 初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茗豪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1萬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
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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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初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