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41號
TCDV,113,補,1241,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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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劉惠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施OO、施OO、洪OO、宋OO等人間請求拆屋還
地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
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及依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
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
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
經查,原告起訴時所提「民事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
,故應具狀補正本件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並提出本件全
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亦有明文。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
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
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
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復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及埋設地下排水管(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街00○00○00號建物占用面積各約1平方公尺,
合計3平方尺,占用範圍及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拆除、
移除,並將占用部分土地填平、騰空返還原告。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0
0元(計算式:依卷附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查詢顯示
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49600元/
×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約3㎡=1488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至原告
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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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