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秦志昌
被 告 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秉宸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0萬4000美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時民
國113年2月23日臺灣銀行賣出美元現金匯率31.825元計算,折合
新臺幣(下同)967萬4800元(30萬4000美元×31.825元=967萬48
00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67萬4800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9萬68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萬63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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