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臣科技農業有限公司
、簡佳貞、廖宣進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惟
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9,4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9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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