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56號
TCDV,113,補,1056,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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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劉淑然


被 告 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秉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司促字第41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之日期為民國113年2月6日,有本院收件戳章可證(司促
卷5頁),應以該日作為本件起訴之日期。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美金7萬元,依臺灣銀行於原告起訴時(即113年2月6日
)之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31.
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1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
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24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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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