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蘇地化
被 告 高祥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期為民國113年3月8日,有本院收件戳章可
稽(見司促卷第5頁),是應以該日作為本件起訴之日期,先予
敘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0萬元,而依臺灣銀行
於原告起訴時(即113年3月8日)之美金現金賣出牌
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31.7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70萬元(計算式:1,000,00
0元×31.7=3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9
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290,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