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呂坤豐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劉家修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