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林芹盈即林琳蓁破產宣告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
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林芹盈即林琳蓁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20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破字第21號裁定 選任為破產人林芹盈即林琳蓁之破產管理人,現以本院110 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強制執行事件進行中,聲請人執行本 件破產事務約2年8個月,處理事務內容及工作時數如附表所 示。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財團之資產已全數變價完畢,僅剩 整理資產表、負債表及財產分配等後續程序,爰依破產法第 84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 (下同)23萬元等語。
二、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 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即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破產管理人固基於委 任關係管理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惟其為全體破產債權人之 利益而為管理事務,其報酬具有共益之性質,若謂破產管理 人必待所有委任事務處理完成(破產程序終結),始得聲請 法院核定報酬,此時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已遭破產債權人分 配完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將無法自破產財團受償。為使破 產管理人之報酬得受分配,自應許其於破產程序終結前,向 法院聲請核定其報酬,此參諸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 97條分別明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並應先於破產 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等規定亦明。次按,破產管理人 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法院為此核 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 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 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三、經查:
㈠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裁定宣告破產人林芹盈即林琳蓁 破產,並選任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有本院109年度破字 第21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又本件破產程序雖尚未終結,惟 破產財團待處分事務僅餘整理資產表及債權表、製作分配表 、領取分配款等事宜,有本院110年度執破字第2號卷宗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
核屬有據。
㈡又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後,辦理事項包括出席三次債權人 會議、製作資產表及債權表、聲請選任監察人、申報稅務、 閱覽並影印本案卷宗資料、撰擬本件相關書狀及律師函等, 復將進行製作分配表、進行分配等事務,聲請人總計投入約 150小時之工作時數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工作 事項表在卷可憑。另本件債權人人數為8人,申報債權總額 為3704萬3943元(已扣除得行使別除權部分),債權人多為 金融機構,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執破字第2號核 閱無訛。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至今歷時2年8個月 ,其處理破產事件之內容、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併衡酌本 件債權人人數為8人(多為金融機構),及債權及相關申報程 序之難易,又破產執行程序尚須持續進行,後續分配表製作 及實施分配等事務等情,暨律師同業收受酬金標準等一切情 形,認本件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20萬元(至破產管理人 代支出之金錢則非前開報酬之一部分,併予敘明),應屬適 當。
四、爰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編號 日 期 工作事項 時數/ 小時 附件 編號 1 110年6月9日 向鈞院(經股)聲請閱卷 3 1 2 110年6月10日 與破產人討論及財產移交 2 2 3 110年6月11日 撰擬及遞送民事陳報狀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65098、19804、58512、55932、55931、4125、28418、41057、47364、47363、29754號、110年度司執全字第142號、109年度司執全字第450、554、512、532、533、534、537、538、539號,股別:一股)陳報破產裁定及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事 0.5 3 4 110年6月21日 撰擬破產執行聲請狀具狀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破產執行 6 4 5 110年6月22日 撰擬及遞送民事陳報狀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股別:一股、參股、肆股)陳報破產裁定及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事 0.5 5 6 110年6月23日 撰擬及寄送民事陳報狀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股別:鴻股、物股)陳報破產裁定及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事 0.5 6 7 110年6月23日 撰擬及寄送民事陳報狀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股別:新股、正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股別:典股)陳報破產裁定及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事 0.5 7 8 110年7月2日 撰擬及遞送民事陳報狀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股別:一股)陳報破產裁定及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事 0.5 8 9 自110年6月12日起至110年9月11日止 受理債權人申報債權及審核債權,並製作債權表及資產表供債權人閱覽 16 10 110年7月5日 聯繫報社報價,確認登載內容,將破產裁定刊登新聞紙後,陳報新聞紙予鈞院(經股) 1.5 9 11 110年7月7日 刻章(內容:林苡茹律師即林芹盈之破產管理人),並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請統編及設立扣繳單位 3.5 10 12 110年7月16日 至台新銀行開立破產專戶 2 11 13 110年7月16日 撰擬及寄送律師函予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解除保險契約事 1.5 12 14 110年7月19日 撰擬及寄送律師函予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解除保險契約事 0.5 13 15 110年7月19日 撰擬及寄送律師函予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解除保險契約事 0.5 14 16 110年7月底 與各保險公司聯繫解約事宜約5次 1 17 110年8月4日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解約金136,350元匯入破產專戶 0 18 110年8月2-16日 聯繫及撰擬、寄送律師函檢附破產裁定確定證明書予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 15 19 110年8月6日 聯繫報社報價,確認登載內容,依照鈞院函文將「公告連同裁定正本」刊登新聞紙一日,並陳報新聞紙予鈞院 1.5 16 20 110年9月12日 整理及製作資產表及債權表 8 21 110年9月13日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破產管理人為報告及陳報第一次之債權表及資產表 1.5 17 22 110年11月3日 合作金庫銀行實行別除權,沙鹿不動產第一次拍賣(由 鈞院一股執行) 0 23 110年11月10日 整理及更正資產表及債權表 1.5 24 110年11月12日 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破產管理人為報告及陳報第二次之債權表及資產表 1.5 18 25 110年11月22日 向鈞院(清股)聲請閱卷 3 19 26 110年12月1日 合作金庫銀行實行別除權,沙鹿不動產第二次拍賣(由 鈞院一股執行) 0 27 111年1月12日 合作金庫銀行實行別除權,沙鹿不動產第三次拍賣(由 鈞院一股執行) 0 28 111年1月25日 撰擬及寄送通知函予台南及高雄不動產之10位共有人,詢問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4 20 29 111年1月27日 共有人洪清秀回函通知願意優先承購台南土地 0 21 30 111年2月14日 陪同破產人林芹盈至行政執行署做筆錄 3 22 31 111年4月28日 鈞院一股 就沙鹿不動產之拍賣價金實行分配 0 32 111年6月2日 鈞院一股 就沙鹿不動產之拍賣價金實行分配 0 33 111年8月25日 陳報鈞院清股關於台南及高雄不動產執行進度及聲請選任監查人 1.5 23 34 111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間 通知債權人陳報最新債權數額(扣除拍賣受償後之金額) 2 35 111年11月25日 整理及修改資產表及債權表(扣除拍賣受償後之金額) 8 36 111年11月28日 第三次債權人會議(選任監查人),破產管理人為報告及陳報第三次之債權表及資產表 2 37 111年12月23日 撰擬及寄送律師函通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贖回基金事 2 24 38 112年1月16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行使抵銷權,故無剩餘款 0 25 39 112年2月間 台南不動產之共有人洪清秀告知破產管理人其不願意購買台南不動產(因係林地,且為持分,無價值),協調未果 1 40 112年3月間 因無人有購買意願,故破產管理人與共有人洪清秀重新協調是否由其承購 2 26 41 112年3月15日 撰擬及寄送台南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予共有人洪清秀審閱 3 27 42 112年3月27日 買受人洪清秀匯款45萬元至破產專戶 0 43 112年3月29日 寄送台南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予監察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審閱及用印 0.5 44 112年4月17日 聯繫監察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3次,並寄發E-mail檢附列科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台南土地所做之鑑定報告(台中商銀執行程序時所做之鑑定報告) 1.5 28 45 112年4月28日 監察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將台南土地之買賣契約書用印後寄回予破產管理人 0 29 46 112年5月12日 破產管理人開車至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辦理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申報 8 30 47 112年5月16日 陳報鈞院清股關於基金款及台南土地執行進度 1 31 48 112年5月11、19日 破產管理人調閱台南土地(9筆)之異動索引及登記謄本俾辦理過戶使用 1 49 112年5月22日 破產管理人就台南土地(9筆)至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跨所辦理過戶事宜及申報實價登錄 3 32 50 112年5月22日 破產管理人調閱沙鹿不動產之地政異動索引及登記謄本,並至國稅局為破產人就沙鹿不動產之拍賣價金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4 51 112年5月25日 陳報鈞院清股關於台南土地執行進度及請求囑託塗銷限制登記 1.5 33 52 112年5月29日 破產管理人電洽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限制登記事 0.5 53 112年5月30日 破產管理人寄送律師證影本至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 0.5 54 112年6月6日 撰擬及寄送高雄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予買受人林圻鑕審閱 2 55 112年6月7日 買受人林圻鑕匯款6萬元至破產專戶 0 56 112年6月7日 破產管理人繳付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之地政規費 0.5 57 112年6月9日 寄送高雄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予監察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審閱及用印 0.5 34 58 112年6月12日 檢附元一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就高雄土地所做之鑑定報告(台中商銀執行程序時所做之鑑定報告),寄發E-mail予監察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閱覽 0.5 35 59 112年6月13日 破產管理人將台南土地之權狀及買受人洪清秀之印鑑章寄予洪清秀 0.5 60 112年6月16日至6月26日 監查人表示欲辭任,經約5次溝通後(含電話及E-mail),監察人始同意留任 2 36 61 112年7月3日 破產管理人調閱最新之台南土地登記謄本(9份),俾申報房地合一稅使用 0.5 62 112年7月3日 破產管理人至台新銀行從破產專戶領款,並至國稅局就台南土地申報房地合一稅及繳付房地合一稅 4 63 112年7月12日 監察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將高雄土地之買賣契約書用印後寄回予破產管理人 0 64 112年7月份 因應疫情關係,稅務局啟用線上申報系統,故破產管理人便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總局申請線上申報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功能 3 65 112年7月20日 破產管理人調閱高雄土地之異動索引及登記謄本俾辦理過戶使用 0.5 66 112年7月20日 破產管理人就高雄土地線上申報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2 67 112年7月27日 破產管理人就高雄土地繳交印花稅,並線上回傳至申報系統 1 68 112年8月3日 寄送申報書予高雄市稅捐處旗山分處 1 69 112年8月10日 破產管理人至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就高雄土地移轉案件,申請跨所辦理過戶事宜及申報實價登錄 3 37 70 112年8月15日 陳報鈞院清股關於高雄土地執行進度及請求囑託塗銷限制登記 1 71 112年8月份 破產管理人電洽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限制登記事 1 72 112年8月24日 破產管理人對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之函文表示意見並陳報鈞院清股 2 73 112年9月1日 破產管理人繳付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之地政規費 0.5 74 112年9月25日 破產管理人至國稅局就高雄土地申報房地合一稅及繳付房地合一稅 3 75 112年10月6日 破產管理人將高雄土地之權狀及買受人林圻鑕之印鑑章寄予林圻鑕 0.5 76 112年11月至113年1月間 破產管理人3次去電國稅局詢問房地合一稅案件進度,均覆以尚未結案 1 77 113年2月間 破產管理人去電國稅局詢問房地合一稅案件進度,覆以將以公文通知辦理退稅及補稅事 0.5 78 113年2月7日 破產管理人至國稅局申請支票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註記 2 79 113年2月19日 破產管理人至台新銀行存票(退稅)及自破產專戶提領,並繳付國稅局房地合一稅(補稅) 3 38 39 80 預估工作事項 至7家行庫(含破產人之6家及破產專戶1家)刷簿子確認資產金額 3 81 預估工作事項 整理及修改資產表及債權表,並陳報鈞院 4 82 預估工作事項 製作分配表,並陳報鈞院聲請認可 4 83 預估工作事項 將鈞院認可之分配表及公告刊登新聞紙,並陳報鈞院清股 1.5 84 預估工作事項 辦理全體債權人領取分配款 3 85 預估工作事項 提出分配完結之報告予鈞院 1 共計時數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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