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32號
TCDV,113,聲,132,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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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盧賢祥(即盧樹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桂芳林鈴芳廖千蘋廖柏森廖柏林間就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4號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644號 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06年9月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二、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當 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 定後2年,始得除去(105年5月23日修正版保存至裁判確定 後2年,111年7月22日修正版即現行條文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 年6個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 第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 於前開法定期限內為之,倘逾期聲請,即非合法。三、經查,系爭事件係於108年7月10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民事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參。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8日始為本件 聲請,顯已逾前開規定之法定期限,自應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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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