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231號
TCDV,113,監宣,231,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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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乙OO 住○○市○○區○○街00號
非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劉珈誠律師
施竣凱律師
相 對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二、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全部存入相對人於星展銀行豐原分行第 000000000000號(戶名:甲○○)帳戶內。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3月16日以106年度監宣字第751號民事裁定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乙○○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相對人前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目前由第三人占有 使用中,而聲請人為照顧護養相對人之身體、生活,並為其 利益,有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之需要,並經親屬團體成員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乙○○同 意,爰依法聲請准予許可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 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 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 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 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7年3月16日以106年度監宣字第751號民 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乙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751號、10 7年度司監宣字第212號等民事卷宗查核無誤,堪認屬實。㈡、相對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又因醫療及安養所 需,而有出售系爭不動產之必要等情,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台中市私立嘉民老人長期照顧 中心費用明細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局113年房屋稅籍證明 書、星展銀行豐原分行封面、內頁明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等件為證,並有相對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闡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在卷可按。此外,聲請人主張為照顧護養相對人之身 體或利益,有出售系爭不動產,出售所得並得用以支付相對 人之生活使用,更已徵得親屬團體成員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同意乙節,另提出親屬系統表、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 監護人財產、同意書在卷可憑,並有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資訊暨營運管理處113年4月2日(113)星展消帳發(明)字 第4425號函暨所附相對人帳戶相關資料在卷可按,且據聲請 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乙○○於本院113年4月18日調查時 到庭陳述一致,也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
㈢、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已無工作能力,也無收入,亦無足 額之存款可支應日後醫療及生活費用,故將相對人所有之系 爭不動產予以處分,所得款項得用以支應相對人醫療照護及 日常生活所需,應屬為相對人之利益,故有處分相對人所有 系爭不動產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次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 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或就其處分所得之金 錢,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 護人之生活及養護療治所需費用。又為保護、增進受監護宣 告人之利益,及有利於監督監護人管理變賣所得價金行為, 爰併予諭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出售所得價金應存 入相對人設在星展銀行豐原分行第000000000000號(戶名: 甲○○)之帳戶內,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鈺卉
附表:




一、土地部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備註 1 臺中市 豐原區 新綠山段 416 753.83 4分之1 二、建物部分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主要用途、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 次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 4分之1 1 15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 農舍、加強磚造,2層 1層 2層 突出物 總面積 75.13 75.13 6.94 157.2 陽台: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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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