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75號
TCDV,113,救,75,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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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妍妏
法定代理人 石芸菁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世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莊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即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233號),因無資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有該 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證。本件既已獲法律扶助,且訴訟非 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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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