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85號
TCDV,113,家繼訴,85,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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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
原 告 邱圳源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被 告 邱誌賢
邱毓淇
邱麗禎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邱賓坤民國於109年6月1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邱賓坤之繼 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 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迄今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 ,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遺產 為原物分割等語。並聲明:請准兩造就被繼承人邱賓坤所遺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原物分割為 各繼承人分別共有。
貳、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家事訴訟事件51條規 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 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訴 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 局判決者而言。又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繼承 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為繼 承人全體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權利,即以被繼承人遺產 之分割為請求法院審判之對象,法院應將整個遺產為一體列 為分割範圍,目的係消滅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乃具 非訟性質之形式形成訴訟。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 由,即應依法定其分割方法,不受繼承人主張之拘束,毋庸 諭知駁回其與法院所定分割方法不同部分之請求。至遺產內 容為何,繼承人倘有爭議,應由法院於定遺產分割方法前調



查認定,尚非訴訟標的。基此,倘共同繼承人就他繼承人已 起訴請求分割之同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另提起新訴或反訴請 求判決分割,該前後兩訴之當事人(全體繼承人)、訴訟標 的(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遺產之權利)、聲明(分割 被繼承人遺產)均屬相同,縱當事人間就遺產範圍、分割方 法有所爭執,因法院不受其主張之拘束,故仍屬同一事件(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參照)。參、經查,原告雖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而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邱賓 坤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遺產,惟原吿前已於110年間 就本件被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邱賓坤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並經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審理後判決 准予分割被繼承人邱賓坤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至11所示之遺 產,並於112年7月21日確定(下稱前案確定判決),有上開 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又前案確定判決為分割遺 產訴訟,而分割遺產之判決為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後即發 生分割遺產之效力,且對兩造及本院依法有既判力之拘束效 力。至原告於本件所主張關於被繼承人邱賓坤之遺產範圍固 與前案確定判決不一致,惟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財產業經前 案確定判決認定不列入被繼承人邱賓坤之遺產範圍為裁判分 割,又本件訴訟標的既為被繼承人邱賓坤之遺產分割請求權 ,此與前案確定判決同一,當不會因為請求分割遺產範圍不 一致而影響訴訟標的已受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之判斷,從而 ,原告對被告就同一繼承法律關係再為分割請求之主張,顯 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一:
編 號 項目 財產所在或名稱 面積或數額(新臺幣/元)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72.00平方公尺 2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118.54平方公尺 4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901萬4796元 5 存款 臺中市大雅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支票存款 49萬4242元、6.6元 6 存款 三信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48萬9719元 7 存款 三信銀行-定期存款 200萬元 8 存款 三信商銀-支票存款 3024元 9 存款 台新銀行-綜合活期存款 992萬6340元 10 債權 質權(存款人張阿哲) 200萬元 11 投資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0股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 邱圳源 1/4 邱誌賢 1/4 邱毓淇 1/4 邱麗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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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