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19號
TCDV,113,家繼簡,19,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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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楊棟樑
被 告 楊鎮宇楊金川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黃晴
被 告 楊金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即債務人楊金智及被告均為被繼承人
楊花櫻花之法定繼承人,請求分割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1/1),該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90,304
元(計算式:72.58平方公尺×28,800元/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
告土地現值】),依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特留分比例為8分之1,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261,288元(計算式:2,090,304元×1/8)
,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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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