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巷00號3樓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聲
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71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撤回、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經聲請人同意(需出具書面同意書)或陪同始得出境、出海。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甲○○(民 國000年0月00日生),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離婚及酌定 親權等事件(113年度婚字第171號)。相對人多次不與聲請人 討論,以不正當的學習觀念、不正確的觀念、資訊略誘甲○○ 去美國與其生活,以「美國不用寫作業」、「美國考試0分 沒關係」誘騙小孩去美國,未成年子女在台灣寫作業與相對 人視訊時,竟是以嘲諷的口吻說:「好可憐喔~在台灣要寫 作業!」「在美國都不用寫作業」,聲請人曾應相對人要求 ,而讓未成年子女在幼稚園大班下學期短暫與相對人去美國 居住就讀,就讀期間整個學期的回家功課整疊都沒教導小孩 寫過、小孩就讀期間學校考試也沒有協助小孩學習、複習, 小孩表示:她在學校的 spelling 考試都是零分。爸爸說: 「在美國考試零分沒關係!」,女兒穿裙子坐姿腳打開開時 ,聲請人提醒小孩要注意坐姿,相對人竟人灌輸小孩錯誤觀 念:「在美國不管坐姿儀態,女孩坐姿腳打開開也沒關係! 只有台灣管很多!」。相對人向未成年子女傳遞錯誤之訊息 ,藉此誘導未成年子女與其去美國生活。小孩被洗腦心之嚮 往與爸爸去美國生活,相對人在美國沒有自己的住所,住在 其投資之按摩店地下室,小孩留美期間也讓小孩住在其投資 按摩店的地下室,地下室房間沒窗、連門都沒有,僅有簾子 隔間,甚至按摩店1樓通往地下室之門,門鎖方向在1樓而非 在地下室,小孩居住地下室完全無法上鎖,毫無安全可言。 小孩留美期間不僅居住在地下室,相對人還要未成年女兒以 給零用錢的方式在按摩店幫忙工作,還教導其接聽按摩店電 話。相對人於113年1月20日返台,返台前幾天與子女視訊通
話,以講秘密的方式跟小孩說:「美國比較好,對不對?」 ,其後與美國朋友私論小孩美國護照一事,相對人已違反共 同監護之原則:父母都是監督權人的情況下,父母之一方以 不法手段(略誘)意圖讓未成年子女脫離原來生活環境,意 圖擅自移送出境,而且,相對人有離開原美國居住地搬離紐 約州到外州生活之計畫,美國國土之大,一旦小孩被帶離出 境,媽媽無從找起。相對人習慣性在孩子面前羞辱母親、恥 笑母親、灌輸孩子仇視母親之思想,常說:媽媽胖、媽媽笨 ,有問題「都是媽媽的錯!」連小孩上學遲到,相對人始終 在沙發滑手機、媽媽幫忙找衣服、幫忙綁頭髮⋯.但小孩賴床 、拖拉,以致遲到,相對人身為父親不指正、導正孩子不良 習慣,卻把問題皆歸咎於母親-「都是媽媽的錯!」,已違 反良善父母原則!相對人提到他在美國債務累累,已積欠卡 債7萬美金,是以卡養卡的方式過活,他能負擔孩子的撫養 費僅有扣除孩子保險金後的1萬6千五百元台幣,如此微薄的 費用,孩子在美國的生活堪憂。聲請人希望父母能好好協議 對子女最佳利益方案,於113年1月24日與相對人協商,聲請 人提及:未成年子女在成長階段最主要的生活目標就是健康 長大與培養正確學習態度,讓孩子固定住處,讓身心穩定是 對孩子較有益處的。因為孩子換新的環境都是需要時間去適 應,而且孩子已小學5年級,接下來是國中青少年時期,若 此階段到美國劇烈的身心、環境變化,對小孩是辛苦的。但 相對人不以為然。2023暑假帶小孩旅美探望相對人時,發現 相對人已經有外遇對象,為其投資按摩店之按摩師,而且據 證人說:此按摩師乃從事色情按摩。我們的共同子女,為10 歲女孩,若被相對人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等, 真的是不堪設想!此情況緊急,訴訟裁定費時曠目,為避免 危害未成年兒童一生之憾事發生,請求法官允許當事人於訴 訟程序進行中,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暫由聲請人暫 時單獨行使親權,以防止相對人未經聲請人之同意擅自將未 成年子女帶離境。聲請人於台灣是公立國中教師、有穩定的 工作收入、有自己的住所,小孩有自己的獨立房間,一直是 小孩的主要照顧者,以讓小孩健康長大為最重要的責任,希 望不要有小孩被拐帶出國的憾事發生。相對人於2/2-2/7將 未成年子女帶出境前囂張地表示:「台灣的海關很爛!我們 是共同監護的情況下,我將小孩帶離境是不需要經過妳同意 的。台灣海關不會問、也不會查!」相對人帶未成年子女到 日本東京旅遊回台後,就私自把孩子護照帶去美國,不歸還 ,還說:「甲○○台灣護照我會放在我這裡,你不得申請掛失 否則後果自負..」,因當時未成年子女要跟相對人出境一事
甚是擔憂,與相對人的父親商討如果小孩到美國的風險與處 境,其父表示:他也不放心小孩在未成年期間獨自跟爸爸到 美國居住,但當時僅保證:「相對人在今年2月份不會擅自 將未成年子女帶至美國。」,近來相對人又與未成年子女討 論6月返台要先帶她去日本玩、暑假再一起回美國之事宜。 暑假將至,相對人隨時可在未告知聲請人、未經聲請人同意 的情況下,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台灣至美國。我們返台後,相 對人積極與外遇對象計畫搬離原居住州、要到外州開始新生 活-賣店、考Uber駕照、到外州查考買店事宜..美國之大, 若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將小孩帶離原居住地,聲請人無 從找起!相對人至小孩於不安全之境地,美國人對亞洲按摩 店存有色情服務之印象,去年暑假僅待三個多禮拜聲請人見 識有男客直接進按摩店尋春(小孩知情)、也有許多男客人 打電話來尋春的..(小孩在相對人旁也聽過也知情),相對 人是老闆更是了解此情況卻沒有安全意識,讓未成年少女住 在按摩店地下室甚至還在店裡幫忙,讓帶有色情想法的男客 人看到有未成年少女在按摩店裡出入,至小孩於危險之處境 ,甚至按摩店1樓到地下室之門鎖方向在一樓,而非地下室 ,有什麼緊急狀況,小孩無法上鎖自保。此狀況,聲請人與 相對人反應極其危險、相對人不理會,又是譏笑、嘲諷我大 驚小怪!違反美國兒童局規定,諮詢美國勵馨基金會志工, 志工說:「若有人向美國兒童局舉報-兒童居住按摩店地下 室,美國兒童局的作法是將兒童送至合適的寄宿家庭!」我 驚訝地詢問:「為什麼不能將兒童送回台灣?」志工說:「 因為美國沒有辦法到台灣調查媽媽的工作及居住環境。」, 相對人曾短暫在美國自己照顧未成年子女半年,美國,小孩 下午2點多就放學了,相對人因在美國沒有其他家人可以幫 忙,為了省錢,相對人工作忙時就將小孩獨自放在同學家( 同學家媽媽不在,僅爸爸在家,還有兩個表哥跟表弟同住) 。去年暑假相對人又是如此操作,工作忙就將小孩帶到朋友 家,對方家兒子是一名青少年,父母在家各在自己的空間不 看顧小孩的,與相對人反應此做法不安全,相對人譏諷聲請 人:「難道台灣都沒有教如何保護自己嗎?」、「沒有教小 孩明確說不嗎?」也向相對人表示:「這不是明確說不的問 題。而是,有沒有能幫助她的大人在場,監護人本應負起保 護小孩的責任。」。相對人教小孩謬誤的價值觀念,暑假期 間教導未成年子女在按摩店幫忙去年(2023)暑假聲請人帶 未成年子女返美探視相對人期問,相對人以給小孩$5 美金 零用錢的方式教導未成年女兒在按摩店幫忙,與接聽按摩店 電話。與相對人反應:暑假難得小孩返美應安排讓小孩學習
之夏令營為主,相對人不以為然地回應:家裡做生意,小孩 就應該幫忙才能體會父母賺錢不易!並轉頭向小孩譏笑媽媽 :「媽媽愛大驚小怪。」,未成年子女能賺取零用錢很開心 ,無法分辦場所之不適切性。相對人生活混亂,去年暑假聲 請人帶未成年子女返美探視相對人期間,相對人好幾次晚上 已經超過10點半點仍不顧未成年子女哭鬧、想跟朋友出去吃 消夜。還有幾次未成年子女發現相對人半夜不見、不在家。 若小孩單獨與相對人同住,將使小孩陷入一個人半夜在家無 人照顧的危險境地。相對人之目前婚外情的對象是色情按摩 師、先前相對人返台期間所使用的易付卡常會收到色情簡訊 ,而且有半夜離開去按摩的慣性,足顯:相對人之男女生活 混亂。相對人之品行偏差,相對人慣性竊取醫院的東西-整 包的紙巾、整盒的口罩、整大罐的酒精⋯投資按摩店之後更 是一整包一整包的紙巾偷拿到按摩店使用。去年暑假聲請人 帶未成年子女返美探視相對人期間,更驚訝地發現相對人冰 箱內兩大罐的牛奶,由於包裝聲請人沒在一般超市看過,向 相對人提問,相對人說:那是醫院茶水間的牛奶,聲請人驚 訝地表示:「一整罐拿回來?還不只一罐?」相對人在未成 年子女面前大言不慚地說:「醫院茶水間的牛奶本來就是提 供給員工喝的,我喝的比較多不可以整罐拿回家嗎?欺騙相 對人生活用品常在costco/BJ/Amozon買了用完了就退,連小 孩用品都是這樣操作,還時常開心地跟孩子炫耀自己的小聰 明,說:「去日本玩雪的雪靴爸爸在Amozon訂,去日本玩完 ,爸爸再拿回美國退。」,灌輸未成年子女謬誤的價值觀。 相對人偷竊、欺騙的行為都以似是而非、合理化的理由教導 未成年子女,無法舉證但未成年子女都知道。相對人習慣恐 嚇威脅他人,3月底相對人收到法院通知時透過其父與我離 婚協議,向我與我母親提及:「若不撤銷離婚訴訟就要威脅 我的工作!」但,事實是:相對人早在5年前就常以要威脅 聲請人的工作做為恐嚇手段。2月9日相對人離台返美前向聲 請人說:「既然你都還沒有協議,就已經向法院提出對我的 告訴了,這三個禮拜也沒有什麼協議進展,如果你不打算撤 銷告訴,我會有我的處置方式,會產生什麼後果,各人自負 。」2月8日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自日本返台,與相對人提及 小孩護照應歸還,相對人不歸還並說:「甲○○台灣護照我會 放在我這裡,你不得申請掛失否則後果自負⋯」。2023年5月 3日相對人希望聲請人暑假帶小孩過去美國,但表達的方式 是:暑假我看不到她,你就準備去坐牢!」聲請人從未阻饒 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雙方視訊、電話也都保持暢通 ,但,相對人無法好好講話,喜歡用恐嚇威脅他人的方式與
人溝通。去年暑假赴美在聲請人還未知相對人外遇之情事, 相對人主動先提離婚協議,由於過於突然,我表示:還須想 一想,沒有辦法馬上簽字,相對人即回應:「如果你不簽, 等你出境美國,我向法院提起訴診,你不在美國無法出庭, 那協議內容就是我自己訂囉!小孩的撫養費我一毛都不會給 你°」聲請人不了解美國法律流程,到處去問相對人所言是 否屬實?發現,又是恐嚇言詞。以上僅去年暑假相對人跟聲 請人提出離婚訴訟後,所留下能舉證的言語恐嚇紀錄,12年 的婚姻日常恐嚇不勝枚舉。暴力在疫情期間聲請人與相對人 暫住美國他姑姑家,一日聲請人因不堪相對人言語暴力而發 生爭執時,相對人出拳揍了聲請人,聲請人報警,有家暴報 警紀錄。相對人再三違反「共同監護」「善意父母」之原則 ,在小孩面前羞辱、醜化媽媽、灌輸仇視觀念相對人習慣性 在小孩面前羞辱、醜化聲請人,以講祕密的方式灌輸仇視母 親的想法,小孩犯錯不是共同教育小孩,而是背後捅媽媽一 刀,媽媽管很多、媽媽很煩⋯寒假,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相 處一段時間後,小孩不給媽媽抱抱、對媽媽講話大小聲、對 媽媽極不耐煩⋯不知道,未成年子女單獨與相對人相處期間 ,相對人又講了多少媽媽的壞話,相對人再三違反「善意父 母原則」,相對人的不友善、不成熟,不適合擔任小孩的親 權人。雖然,我國也不像國外對離間子女定有刑事責任,藉 此抑制偏執當事人的惡質行為,但兒童的健全身心發展仍應 為最重要的責任。聲請人積極表示願意協議之意願,但相對 人不願直接協商,透過其父表達堅持將雙方擁有予欣共同監 護-關於子女的重大事項如:出國(旅行、居住、就讀)決 定,需要「父母雙方同意」方可行使中的,「須雙方同意」 拿掉,才願意協商。改為雙方擁有予欣共同監護權,「共同 監護」代表父母雙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直 至小孩成年,不得有議。足以看出,相對人根深蒂固不願意 尊重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共同監護人。相對人於2023年8月2 3日表示醫院工作雙週薪為$1800美金(月薪為$3600美金) ,投資之按摩店月拿約$1000美金。告知之月薪不含按摩之 現金收入就有$4600美金,折合台幣月薪約15萬。但,相對 人一直以來以信用卡方式支付小孩之撫養費約600美金左右 ,而且,常不預警以停信用卡的方式不支付撫養費。自從, 知道相對人有婚外情後,相對人就將信用卡停掉。後來相對 人父親知道後說服相對人從2023年9月開始支付台幣2萬撫養 費,但僅支付一個月後,相對人又以要扣除小孩保險費為由 ,只願支付1萬6千5百台幣。支付3個月後,1月20日又以回 台灣為由不支付1月及2月的撫養費,3月後,又以聲請人因
到法院提出訴訟為由,不支付小孩撫養費,相對人至今已5 個月沒有支付小孩撫養費。向相對人提及小孩撫養費用,相 對人以開店刷卡、以卡養卡,靠信用卡套用現金支付,混亂 的金錢狀況為由,拒絕支付足額之撫養費。寒假回台時又跟 小孩”講秘密”的方式說:媽媽如果沒有錢買東西給妳,來美 國,爸爸都買給妳!為人母唯一心願就是讓小孩在安全的環 境健康長大、未來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暑假將至,相對 人一直不尊重共同監護人,隨時可在未告知聲請人、未經聲 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台灣至美國,若相對 人言行端正、又有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意識,能盡力教導孩子 學習,而非一讀書沒什麼用、在美國按摩比許多博士碩士賺 的多,媽媽無需如此擔憂。爰聲請核發:暫時由聲請人單獨 行使親權(以免相對人在未告知下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境 )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以「暑假將至,相對人隨時可在未告知 聲請人,未經聲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台灣 至美國」,有時間之緊迫性,而聲請暫時監護。惟此乃聲請 人片面臆測之詞,不足採信。且相對人帶女兒出國旅遊舒展 身心,增廣見聞,有何不妥?是本件聲請並無時間之緊迫性 。相對人對於居住環境不合意,多次搬遷,並無不妥,卻被 聲請人視為「無固定居所」。聲請人一直批評現在相對人暫 居地下室,惟搬離即可解決,有何緊迫性!此非「暫時處分 」之理由!聲請人明知相對人為美國公民,女兒亦為美國居 民,且其本人也有美國居留權(綠卡),而拒不履行同居義 務,執意要女兒回台,與相對人分居,並扣留女兒之美國護 照,欲剝奪相對人扶養女兒之權利。既然聲請人以「置小孩 於不安全之境地」、「教小孩謬誤的價值觀念」等主觀不實 的理由,聲請「暫時監護」,為何捨近求遠,不直接履行夫 妻同居之義務,共同監護,而作無謂的猜忌,剝奪相對人之 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為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 不得以主觀及臆測之詞,去除對方之權利。相對人現住於美 國紐約,紐約有台北辦事處,如須要相對人同意或授權行使 子女之權利或負擔義務,可以用同意書或授權書經我國駐紐 約台北辦事處認證;且目前通訊發達,兩造及子女均有Line 可通訊,透過Line表達意見毫無困難,不一定要相對人本人 親自回台辦理,故單獨監護無其必要性。夫妻及未成年子女 本來即須履行同居義務。聲請人於2021年1月13日以疫情為 由,強行將當時在美國就學中之女兒帶回台。當時三人共同 居住在紐約相對人之姑媽家(姑媽年紀大,不常住紐約,大 部分時間住於其子女家,空出房子讓相對人等3人住),非
聲請人所稱住在按摩店地下室。聲請人不履行同居義務,卻 提單獨監護,本末倒置。聲請人強行將女兒帶回台,卻懷疑 相對人會跟聲請人做相同之不良行為,將女兒由台灣強行帶 回美國。聲請人主張暫時監護之各節不實、無理由:相對人 在美國目前沒有房產,不代表沒有固定住所。對於相對人目 前單身在美國居住,能省則省,何錯之有?難道非住豪宅才 可?聲請人所提補證3稱地下室無窗無門不實。現居地下室 有門、有窗,有相對人代理人於113年5月5日庭呈之錄影光 碟在卷可證。美國地下室可供人居住,且聲請人曾在美找屋 居住時,也曾向仲介詢問過地下室。按摩店有男客、女客, 是合法經營場所,從事按摩店經絡調理之工作。聲請人所言 置小孩於不安全之境地,不實在。聲請人稱相對人教小孩謬 誤的價值觀念,為其人主觀之不實看法。小孩假期在家裡幫 忙做生意,才能體會父母賺錢辛苦。「美國學生不用寫作業 ,考試0分沒關係」為誇大之辭。美國學校教學以啟發之方 式教育學生,根據個人性向、資質,循序漸近培養專才,有 別於台灣教育。對於聲請人所稱相對人教導坐姿雙腿打開之 「生活儀態」,根本不實!「相對人生活混亂,品行偏差」 為聲請人不實之指控及其主觀之看法。相對人身家清白,無 不良嗜好,擁高學歷(美國聖約翰大學科學碩士),有正當 工作及收入。聲請人為國中「公民道德」教師,伶牙俐齒, 只會以高道德指責別人,從不知自我反省,嚴以律人,寬以 待己。聲請人態度高傲,以教訓學生之態度對待他人,其不 良言行,罄竹難書,不及備載。聲請人於2012年及2019年分 別以不實理由,向其所任職之大華國中請假赴美,以規避請 長假將會被解職之過錯;且其違反台中市政府如回國須隔離 即不得去該國之規定,被市府要求學校議處。將相對人父親 的電話0000000000故意寫成相對人的電話,違反個資法。違 反公教人員不得從事商業之規定,在美國做代購的生意,收 入匯入其胞妹帳戶。主觀視別人的「提醒」為「威脅」。聲 請人脾氣暴躁,對相對人暴力;聲請人在美國先對相對人家 暴,卻謊稱相對人向其家暴,且只有報案,並無相關筆錄。 對女兒暴力,有光碟譯文可證。聲請人難與人相處,自以為 花錢者至大,不尊重他人,經常在餐廳用餐,與店家爭吵。 聲請人於111年5月1日在○○○○路四段000巷00號C棟0樓向丁○○ 女士租屋居住,租期1年,當年8月就因跟房東吵架,而被房 東解約趕出,當時電費也未繳清。不知自我反省,反而怪罪 別人,聲請人的民事補正狀稱:女兒不給媽媽抱,對媽媽講 話大小聲,不耐煩,⋯。女兒長期與聲請人同居,不聽話竟 怪罪相對人!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對長輩不禮貌;不信
任家人,動不動就要保證,和相對人父親談事情還要求第三 公正人在場,態度傲慢無理。對外空言宣稱相對人有外遇, 也說別人對其造謠。聲請人貪財,相對人一直以來以信用卡 方式支付小孩之扶養費,本來沒有限制,後來因為聲請人不 知節制,連其從事代購生意,也使用相對人的信用卡支付, 故而限制其只能刷上限美金700元。聲請人自己有固定薪資 ,卻鮮少提出作生活費,連相對人作為眷屬附加在其健保內 的健保費,也從相對人的信用卡內支付。聲請人將其薪資及 代購生意、收入存滿後,於112年2月向法院聲請夫妻分別財 產制登記,嗣112年10月在台中市購屋,規避將來離婚之夫 妻財產分配。相對人從來不反對共同監護,是聲請人先提離 婚之訴,要求兩造所生女兒之權利義務由其行使及負擔;女 兒與聲請人同居,相對人願每月付新台幣2萬元扶養費,聲 請人卻要求要付美金1000元。相對人要求女兒由相對人扶養 ,不需聲請人支付扶養費,聲請人也不同意。足見聲請人以 扶養女兒為由,要從相對人處取財。相對人係扣除聲請人在 美國的儲蓄險保險費,而非小孩的保險費,聲請人連這金額 也要欺騙。聲請人在2020年與相對人欲在美國買房居住,請 相對人父親匯頭期款新台幣100萬元資助,後嫌資助款太少 ,不能買豪宅而作罷。不顧女兒染疫安危,且任意轉學剝奪 女兒之興趣,對女兒照護不周暴力相向。聲請人為避免向國 中請假太久,會被迫離職,在2021年1月藉口美國有疫情, 不顧女兒在飛機上會染疫之風險及回台要隔離之辛苦,以及 中斷正在美國之就學,從美國帶女兒離家出走回台灣。2023 年暑假帶女兒去美國,又藉口女兒不能放棄參加大雅國小樂 團8月21日在台北的表演,於8月17日強行帶女兒回台,有出 入境紀錄在卷可為證;回台卻立即將女兒轉學至陳平國小就 讀,讓女兒失去其興趣及音樂才華的培養機會。女兒在美國 生活及就學都能適應得很好,不一定非在台灣生活、就學不 可。對相對人要求女兒須在10點前就寢,自己卻未遵守,逾 晚上10點,女兒仍在外逗留。未尊重相對人之監護權,自20 21年至2024年,三年間,聲請人將女兒由仁愛國小轉至大雅 國小,再轉至陳平國小就讀。三年間轉了三所小學,都沒有 事先告知,更未經過相對人同意,絲毫不尊重相對人之監護 權。於112年8月25日將甲○○之戶籍遷出寄居,事先未告知相 對人,更未徵求相對人同意!綜上所述,聲請人由聲請暫時 監護,無緊迫性,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 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 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衡 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 ,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 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 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 第104條第1項第1款(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 酌定事件)、第3款(關於停止親權事件)、第5款(關於交 付子女事件)或第113條(本章之規定,於父母不繼續共同 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事件,準用之)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 為下列之暫時處分:㈠、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 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㈡、命關係人交付未成 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㈢、命關係 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㈣、禁止 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㈤、 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㈥、禁止處分未 成年子女之財產。㈦、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 之方式及期間。㈧、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 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 速優先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 條規定甚明。
四、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甲○○,聲請人提起離 婚等(含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訴訟,有戶籍 謄本、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71號卷宗可資佐證,足見兩造間 確有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親子家事非訟事件等 繫屬本院,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 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程序應屬合法,先予說明。 ㈡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進行訪視,結果略以:「據訪視了解,聲請人乃 是因相對人不斷欲將未成年子女帶至美國同住,且相對人會 不斷引誘未成年子女至美國就學、生活,但相對人在美國並 無固定之住所,又關於未成年子女到美國一事,相對人並未 與聲請人討論,而聲請人擔憂相對人會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境 ,因此聲請人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欲暫時單方行使未成
年子女親權,另聲請人稱其另會向法院聲請禁止相對人將未 成年子女帶離境之聲請。然因本會此次僅訪視聲請人,無法 具體評估是否有無暫時酌定親權歸屬之急迫性與必要性,故 建請鈞院參酌其他相關資料及他造訪視報告後,自為裁定。 」等語,有該基金會訪視報告在卷可憑。
㈢聲請人雖以前揭情詞請求暫定由其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 權人,然不僅與前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7條第1項所定可核發之暫時處分內容不同,且此部分請求 乃係搶先實現實質上之本案請求,衡諸比例原則,暫時處分 應不能取代或提前滿足本案裁判,是此部分請求顯逾暫時處 分之必要範圍,等同在兩造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等事件裁判未確定以前,並無特別緊急之情況下,即為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行使之本案 實體上請求,為無理由,且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含未成年子 女到庭之陳述,保密),現相對人作為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 ,尚無未盡保護教養或不利未成年子女情節嚴重之情事,其 擔任親權人不致對未成年子女產生重大不利,聲請人所提證 據不足釋明若無暫定由其單獨擔任親權人,將有何本案請求 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此暫時處分之聲請於法不合, 無從准許,自應予駁回。
㈣聲請人請求暫定親權雖無理由,業如上述,然其係因害怕相 對人在未告知情況下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境,故本院經綜 合審酌兩造之陳述暨所提事證,相對人為美國公民,學歷佳 亦有資力,在美國有工作及住所,故得隨時攜帶未成年子女 離開臺灣返回美國,且可能永久不再返回臺灣,佐以兩造目 前溝通狀況不佳,相互指責,若相對人於本件審理中逕將上 開未成年子女帶離臺灣,自有影響日後本案調查、裁判後能 否執行等問題,損及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故確有非立即 定暫時處分,不足以確保本案請求之實現或延滯實現所生之 危害,即有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從而,為本件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爰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 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暫時處分。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